罪犯兰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4-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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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JYZZ1522655963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兰某某,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宁德市古田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2017年9月22日入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18日,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罪犯病情诊断书(编号:2017205)诊断意见:1、左肺癌伴左侧胸膜及全身多处淋巴结转移;2、左侧胸腔积液。
2017年11月6日,罪犯兰某某的父亲兰启忠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表示愿意作为该犯保证人。2017年11月13日宁德市古田县司法局填写《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资格调查函》,证实兰启忠与罪犯兰某某是父子关系。
2017年11月20日,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福建省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兰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综合罪犯兰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兰某某在入监服刑后二个月时间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患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严重疾病。四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兰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四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查。经审查,监狱狱政管理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兰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病情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监狱狱政科审查意见为,建议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管理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兰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兰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兰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兰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监狱狱政管理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2月15日,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批准罪犯兰某某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