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法制工作

罪犯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3-1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CQJYZZ1521438779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艾某某,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居住地为重庆市开州区,因诈骗罪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该犯于2016年11月21日送入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刑期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艾某某之女艾某多次提出因父亲病重想申请保外就医,其于2016年12月23日提出保外鉴定,监狱于同年12月30日委托重庆市三峡中心医院对罪犯艾某某病情进行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司法鉴定。经鉴定,该犯右上肺癌,肺气肿,肺大泡,主动脉管壁钙化,肺右叶囊肿,胸椎退行性变,属于保外就医范畴。该犯系新入监罪犯,犯罪思想及其行为得到改造和矫正的程度较低,结合心理测试结果分析评估,犯罪经历,以及该犯病情等情况,危险性评估报告给出该犯社会危险性中等,建议保外就医。随后该犯所在九监区召集监区民警召开集体会议研究罪犯艾某某保外就医事项,与会人员均签字同意建议该犯保外就医。另外,监狱委托重庆市开州区司法局核实该罪犯出监后居住地、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并调查该罪犯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审核保证人的具保条件等。重庆市开州区司法局出具了相关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罪犯艾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监区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建议罪犯艾某某保外就医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艾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该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连同材料提交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监狱管理局于2017年3月8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为罪犯艾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3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于同年3月9日将该犯以及相关材料移交重庆市开州区司法局。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