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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3-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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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JYZZ1521438316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吕某某,男,1958年2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系个体经营户。该犯系聋哑人,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因犯走私弹药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刑期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20年11月10日止,在五大连池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吕某某系聋哑人,因其不便与他人交流,监狱特别注意对此类罪犯的观察。2016年3月和8月该犯身体不适,监狱均派出民警带其到五大连池市第一人民医院外出就医,未检查出重大疾病,临床治疗后,病情好转。

2016年11月该犯再次身体不适,监狱带其到北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外诊就医过程中发现双肺占位,胃占位,并于当日对胃内占位进行了病理切片检查。

该犯家属提出保外就医申请,监狱对该犯进行了前期调查及初审后,认为该犯病情基本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建议做司法鉴定进一步确诊病情。

由于吕某某的病情较重,监狱将该犯送往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进行系统治疗,并委托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该犯进行疾病鉴定。在等待鉴定结果的过程中,该犯病情加重,监狱立即将该犯转至省医院肿瘤科进行积极治疗,医院当日下达病危通知书。鉴于此种情况,监狱迅速与齐齐哈尔市司法局取得联系,委托其对该犯进行调查评估,并与家属沟通,配合司法局工作。

2016年12月8日,省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双肺、胸膜、皮下、颈部淋巴结、腹膜转移癌,属非临床治愈期恶性肿瘤,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该犯目前病情危重,短期内有死亡危险。

齐齐哈尔市司法局经过评估,同意吕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保证人具备资格条件。

按照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经过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均认为罪犯吕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提请程序符合规定、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同意提请罪犯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人民检察院做出同意按程序办理的检察意见。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提请罪犯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12月9日监狱将有关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并将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12月9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同意罪犯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批准公示公告同时进行,2016年12月10日,监狱派民警将该犯送至齐齐哈尔市,与当地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进行了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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