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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服刑人员范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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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JYZZ1517207206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范某某,男,1980年9月9日出生,小学文化,原户籍地湖北省赤壁市。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4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2014年12月10日范某某被送至湖北省咸宁监狱,入监教育后分配至四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3月初,服刑人员范某某相继出现流鼻血、血压高、浮肿等症状,2016年3月11日经监狱医院初步确诊为慢性肾功能不全、高血压,当天即转送至湖北省咸宁市中心医院(省人民政府指定对口鉴定医院)住院治疗。外医情况当日通报咸宁市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

2016年3月15日,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湖北省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规程》,四监区提交医学鉴定申请。

2016年3月16日,监狱向湖北省咸宁市中心医院递交《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鉴定委托书》。

2016年3月17日,湖北省咸宁市中心医院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鉴定结果为:1、慢性肾衰竭CKD5期,肾性贫血,心功能Ⅲ级;2、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3、痛风。

2016年3月18日,监狱医院审查认定,服刑人员范某某的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

2016年3月19日,监狱刑罚执行科书面向驻监检察室、服刑人员家属通报服刑人员病情。同时,向其妻子、弟弟详细宣讲《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争取其妻子、弟弟具保,并对保证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告知保证人在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由其妻子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6年3月22日,四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经监区全体民警讨论,一致统一呈报范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同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通过,向湖北省赤壁市司法局寄发《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并电话联系该局。

2016年3月24日,湖北省咸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驻监检察人员列席。经讨论,一致同意呈报服刑人员范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评议结果公示三日未收到异议。

2016年3月28日,湖北省赤壁市司法局回复评估意见:适宜非监禁刑。

2016年3月29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呈报服刑人员范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2016年3月30日,服刑人员范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上报至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4月12日,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对服刑人员范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4月14日,监狱三名民警押送服刑人员范某某至湖北省赤壁市司法局,通知服刑人员范某某的妻子到场,实地办理交接手续。2017年7月26日,范某某刑满释放。

服刑人员范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从监区申请医学鉴定到暂予监外执行移交完毕只用了30天时间,给我们也带来一些启示:

一是认真负责的态度是搞好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监区及时发现服刑人员异常,监狱医院积极主动治疗,刑罚执行科关口前移提前界入,监狱各部门虽各司其责,但衔接紧凑,确保了法定程序得到严谨高效地执行,既维护了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又彰显了监狱执法的公正性与人道性。

二是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有效沟通,是及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湖北省咸宁市中心医院、咸宁市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湖北省赤壁市司法局,均在第一时间,进行范某某案的相关鉴定、审核材料、非监禁刑调查工作并及时回复,环环紧扣,最大程度地保证了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及时、顺利进行。

三是关心暂予监外服刑人员的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是提升工作质量的有效途径。范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家庭关系一波三折,经济负担沉重,范某某本人曾一度流露带孩子一道轻生的念头,社区矫正部门也顾虑重重。湖北省咸宁监狱非“一保了之”,而是随时配合赤壁市司法局,共同加强对服刑人员范某某的控管。监狱多次派民警前往当地,协调范某某与家人关系,对范犯进行思想教育。派出民警曾自掏腰包为其解决燃眉之急,监狱又号召民警捐款助其维持透析治疗,还积极协调地方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其社保、低保、廉租房、大病困难救助等实际问题。监狱刑罚执行科每月电话联系司法所、范某某本人及具保人,及时了解范某某的具体情况。通过不间断地积极工作,一方面稳定了范某某的思想,助其顺利完成社区矫正,维护了社会稳定;一方面,也有效避免了收监的风险和负担,大大减轻了服刑人员狱内死亡的风险与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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