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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雷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7-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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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YZZ1513848074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雷某某,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07年3月8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7年3月21日投入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11月3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2012年4月13日减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1月22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1月12日减刑一年六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11月30日至2024年1月29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5年12月28日上午,该犯突然发病,即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医院确诊为右侧颅部大量出血,并于当日中午进行开颅手术,医院发出病危通知。

监狱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家属于次日赶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医院主管医生进行了病情通报;监狱就保外就医事宜与家属进行了沟通和政策宣讲,消除了罪犯家属的思想疑虑,罪犯家属终于同意取保。

监狱立即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于2016年1月5日医院出具病情诊断书当晚,派人飞赴重庆,一天内办好了保证人审查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社会影响调查材料。虽然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办理保外就医不需要征求罪犯原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但为了不影响监地之间协作,监狱考察组民警还是专程到重庆市铜梁区司法局通报该犯保外就医案件的案情,并从有利于罪犯治疗的角度,提出能否在罪犯治疗地办理保外就医交付执行手续。重庆市铜梁区司法局以当地规定为依据表示不同意在罪犯治疗地办理保外就医交付执行手续,并表示办理保外就医要当地调查同意,否则必须得到上级机关的指示才可以接收社区矫正。在浙江省司法厅协调下,重庆市司法局同意在住所地接收罪犯保外就医。浙江省监狱管理局于1月12日批准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

由于罪犯病情危重,又不能在医疗地办理交付手续,监狱决定等罪犯病情稳定后,根据医院诊断情况再行选择交付时机。1月21日,当医院通知罪犯病情稳定可以交付时,又碰到寒潮来袭。1月26日,根据天气预报,监狱决定启动押解交付工作,为确保安全选择使用120急救车押解。1月27日,监狱将情况告知重庆市铜梁区司法局,开始了历时26小时 1700公里的押解,当押解民警日夜兼程于1月28日12时赶到重庆市铜梁区司法局,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一起病危罪犯保外就医的跨省办理圆满划上了句号。

【案件办理结果】

浙江省监狱管理局于2016年1月12日批准对雷犯暂予监外执行,并于1月28日向重庆市铜梁区司法局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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