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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居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 案例时间:2017-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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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YZZ1513844733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居某,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新疆疏勒县人。2008年3月17日因盗窃罪被新疆英吉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4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07年11月9日至2021年11月9日。2008年5月5日送新疆巴楚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该犯入监后,自述左下肢活动、感觉异常,经监狱医院多次医治未见明显好转。2016年6月14日,经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医院诊断确诊为“左下肢动脉血栓(股总动脉)、左下肢感染并足坏死”,如不能尽快规范治疗,后期只能截肢。鉴于该犯病情严重,监狱医院及时提出对该犯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建议。6月15日监区依法启动了暂予监外执行办理程序。6月16日监狱派专人上门到罪犯户籍地司法局介绍情况、征求意见、委托开展社区影响评估,户籍地司法局第一时间派员实地走访、调查,并连夜召开会议研究,同意该犯纳入社区矫正。

【案件办理结果】

经监狱按程序逐级审核后,于2016年6月17日将罪犯居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交监狱管理局审批。监狱管理局按照加急办理程序,批准该犯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6月23日克孜勒苏监狱与疏勒县司法局进行了社区矫正人员和材料交接,居犯顺利转至当地社会医院进行治疗。

在本案办理中,监狱充分考虑到罪犯病情情况和后期发展等因素,尽可能加快程序、为罪犯争取救治时间,避免因案件长期流转耽误其治疗时间,充分体现了监狱人道主义精神,保障了罪犯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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