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法制工作

罪犯曲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7-12-2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YZZ1513842929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曲某,女,1943年1月1日出生,西藏扎囊县人,文盲,捕前无业。2000年12月4日因犯故意杀人罪于被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4月4日被送入西藏自治区监狱三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曲某自入监服刑前便患有各种疾病,入监后,因年龄偏大加之监狱卫生所医疗水平有限,多次住院治疗,但效果不理想,自2008年开始,出现了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需要多人照顾,已不能参加正常的劳动改造和文化技术学习。2010年10月18日,依照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中的第3条之规定和《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2条规定,西藏自治区监狱三监区六分监区召开全体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曲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综合罪犯曲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曲某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经西藏自治区司法警官医院2010年10月8日诊断结论,罪犯曲某被诊断出患有高血压Ⅱ级,结石性胆囊炎、陈旧性骨宽节结核(股骨头破坏缺损+左下肢残疾性疾病)。结合罪犯曲某服刑改造期间病情严重,行动不便,需要多人照顾的实际情况,且罪犯本人因年龄较大且病痛折磨,自身心理压力也较大,已出现悲观厌世的情绪。鉴于该犯病情符合法定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曲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六分监区意见,形成完整办公会议记录,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科进行审查。经审查,监狱狱政科认为,三监区认定罪犯曲某确实患有高血压Ⅱ级,结石性胆囊炎、陈旧性骨宽节结核等疾病,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的材料齐全、完备,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适当,同意监区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狱政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拉萨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曲某符合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呈报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该犯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监狱狱政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了罪犯曲某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西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0年12月23日,经西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核,认为罪犯曲某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根据最《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规定,决定对罪犯曲某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由于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罪犯曲某病情仍未好转,生活不能自理,同时能够按照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和考察,按照相关程序,自2011年起每年进行续保直至2014年12月22日。

2014年12月23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经西藏自治区监狱重新进行病情诊断并提请,西藏监狱管理局以罪犯曲某生活不能自理为由,决定批准罪犯曲某暂予监外执行,移交拉萨市城关区司法局纳入社区矫正依法管理。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