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毛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7-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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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YZZ1513842256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毛某某,女,1973年9月7日出生,重庆市永川县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2010年11月19日因贪污罪被西藏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0年12月20日送入西藏自治区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毛某某在入监服刑初期,身体尚可,但在2011年3月起,该犯出现了全身肌肉不自主震颤等情况,经西藏司法警官医院与自治区人民医院会诊,确诊为帕金森综合症。该犯患病初期经过治疗,尚能自主活动和进食,但自2013年起该犯病情逐渐加重,导致活动受限,生活自理困难。为此,经司法警官医院建议和监狱研究,拟为该犯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但由于当时实施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司发[1990]247号)中疾病伤残范围并未包括帕金森综合症,且对生活不能自理也无明确规定,导致法定条件缺失,一直无法办理。
201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正式颁布实施,文中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5款明确对帕金森综合症进行了规定,终有法可依。考虑到罪犯毛某某系职务犯罪罪犯,按照中央政法委5号文件精神,西藏自治区监狱并未急于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而是按照规定对其规范治疗等情况进行了近一年的观察。2016年2月,西藏司法警官医院再次作出病情诊断,罪犯毛某某所患帕金森综合症逐渐加重,生活自理越发困难,偶尔有尿失禁情形,且没有更好的治疗方案。为此,2016年3月28日,西藏自治区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召开全体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毛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 会议综合罪犯毛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及病情诊断认为,罪犯毛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改造表现较好。另根据司法警官医院病情诊断,该犯患“帕金森综合症” 已有既往近五年病史,长期药物治疗无效,现生活难以自理,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毛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七分监区意见,形成完整办公会议记录,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科进行审查。经监狱狱政科审查,罪犯毛某某患有“帕金森综合症”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狱政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毛某某患帕金森综合症,经司法警官医院规范治疗无效,现生活自理困难,一致作出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同时将罪犯毛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在狱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监狱人民警察和罪犯均无异议。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拉萨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呈报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毛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该犯符合法定条件,作出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监狱狱政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西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6月3日,西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罪犯毛某某确实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难以自理,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批准罪犯毛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经监狱管理局局长审定签字。
罪犯毛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当天,由监狱派遣民警将其移押至居住地西藏左贡县司法局进行了交接,纳入社区矫正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