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7-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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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YZZ1513841526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旦某某,男,英文名TAMDIN WANGYAL,1960年1月21日出生,印度国籍,文盲,捕前居住在西藏拉萨市仙足岛安居苑。2008年10月30日因故意伤害罪被西藏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9年1月16日送入西藏自治区监狱四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旦某某自入监服刑前便患有较为严重的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入监后无法参加正常改造活动,多次、长期在司法中心医院住院,时间长达1年7个月。2010年1月25日西藏司法警官医院作出病情诊断,该犯患有: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糖尿病(Ⅱ型)、颈动脉动脉粥样硬化症等疾病,且长期医治无效,病情较为严重。
鉴于罪犯旦某某病情较重,符合《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司发[1990]247号)中疾病伤残范围第三条之规定,西藏自治区监狱四监区八分监区召开全体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综合罪犯旦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该犯能够积极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较好,2010年10月8日,经西藏司法警官医院诊断,罪犯旦某某被诊断出患有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糖尿病(Ⅱ型)、颈动脉动脉粥样硬化症等疾病,病情较为严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旦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后同意八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科进行审查。
经审查,监狱狱政科认为,虽然罪犯旦某某的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条件,但其身份为印度国籍,是否适用我国现行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无法作出明确判定。为此,监狱狱政科对其个人情况进行了认真摸排,经了解,罪犯旦某某于1995年前后便从印度来到拉萨市经商,2006年5月10日与我国公民索朗德吉结婚,婚后共同经营名为“西藏宝塔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收入稳定,且有自购房产,长期居住在拉萨市城关区,有具保和监管条件,其妻子索朗德吉愿意担保,居住地公安机关也同意予以监管。
鉴于此种情况,自治区监狱及时向监狱管理局进行了反映,要求给予指导。由于之前无此案例,2011年2月14日,西藏监狱管理局专门就印度籍罪犯旦某某能否适用我国的暂予监外执行法律规定向司法部监狱管理局作出请示。2011年2月17日,司法部监狱管理局作出《关于对外国籍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2011)司狱字39号,答复:“……如果外国籍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回国籍国居住,我国公安机关将无法对其进行管理监督。因此,目前外国籍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回国籍国,依法不能办理。如果外国籍罪犯在我国有亲属愿意担任保证人,且亲属有固定住所和收入,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接到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的批复后,西藏自治区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狱政科的审查建议,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拉萨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旦某某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呈报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认为罪犯旦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监狱狱政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了罪犯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西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1年5月9日,根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对外国籍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经西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核,认为罪犯旦某某在我国有亲属愿意担任保证人,且亲属有固定住所和收入,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决定对罪犯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由于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罪犯旦某某病情仍未好转,同时能够按照相关规定能够自觉接受监督和考察,经监狱提请,自2012年起每年进行续保。
201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正式颁布实施,2015年6月30日,经西藏自治区监狱重新进行病情诊断并提请,西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以罪犯旦某某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移交拉萨市城关区司法局纳入社区矫正依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