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火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7-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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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YZZ1513841156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火某某,男,1980年3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昭觉县,因盗窃罪于2014年9月25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3日起至2016年8月2日止。于2014年10月28日调入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该犯患有肝病。
【案件办理过程】
1.罪犯发病。该犯自2016年5月份出现间断性发热、腹泻、腹痛等症状,后至天津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通过检查,诊断为:慢性肝衰竭 病毒性肝炎丙型,并住院治疗。治疗期间病情无缓解。期间罪犯家属已经从四川来至天津,通过向其介绍病情,其家属提出保外就医申请。
2.及时申请保外就医鉴定。监狱根据家属申请及罪犯综合情况,考虑其病情重,一方面对其进行积极救治,另一方面决定立即启动保外就医程序,于6月6日向负责保外就医鉴定的新生医院申请保外就医鉴定。6月16日新生医院出具了鉴定结果:病情符合保外就医疾病范围。在鉴定期间该犯病情继续加重,并于6月16日医院告知病危。
3.积极发函,向罪犯居住地司法行政社区矫正部门征求意见。按照保外就医相关规定,罪犯保外就医前应当向居住地司法行政社区矫正部门发出评估函,征求居住地司法社区矫正机关意见。但目前该犯病情危急,如果按正常程序发函以及等待回复结果,仅仅一个程序就需要几天甚至十几天时间。这样就会耽误罪犯保外就医的最佳时间。所以我监狱在处理此类病犯问题上,制定了一套办法,即电话联系(全程录音)、传真发函征求意见 。
6月16日通过电话联系该犯所在的美姑县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并将相关材料发送传真。仅用了二天时间就得到了对方同意接收的答复。
4.迅速召开评审会,研究对火某某的保外就医。根据家属申请、医院的病情鉴定结果和司法局社区矫正机关的评估意见,罪犯所在的八监区于2016年6月20日召开监区审核会,集体研究火某某的保外就医案。经监区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建议依法对其保外就医治疗。
监狱保外就医评审会根据监区意见和刑罚科审查意见,立即召开评审会。经评审,会议一致同意对其保外就医治疗,并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火某某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议,认为其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经集体研究,决定对其予以保外就医治疗,报市监狱局审批。
保外就医案卷于当日报送天津市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1.天津市监狱管理局于6月21日批准对火某某保外就医治疗。监狱于25日与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完成交接。
2.做好押解交接准备工作。按照相关要求,罪犯保外就医需要“三见面”,即要将罪犯押解至居住地并与当地司法行政社区矫正部门完成交接。罪犯火某某原籍四川省昭觉县,路程约2200余公里。在交付过程中要考虑诸多问题,例如:押解过程中的病情不确定性、路途路况、交通安全、天气等等。针对这些情况,监狱制定了一套交付流程。
⑴召开预备会,研究押解交接预案。预案中确定了成立押解小组并确定了人员分工、制定了押解路线、押解方式、以及路途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及应对措施等等。
⑵针对病情危险程度,雇120急救车运送罪犯,监狱警车押解。
⑶罪犯保外就医前,告知罪犯家属押解途中因其病情变化可能发生的种种情况,并签写协议书。
⑷罪犯保外就医前,通知对方社区矫正部门,告知预计到达时间,提前做好交接准备。
危重病犯火某某的保外就医一案充分体现了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特别是在对危重病犯的保外就医方面,既符合办案程序,又提高办案效率,使病犯及时得到了保外就医治疗,树立了监狱的良好形象。罪犯火某某从6月16日医院出具保外就医鉴定结果到25日完成交接,仅仅用了九天时间就基本完成了保外就医工作。特别值得提到的是,该犯系少数民族罪犯,一旦狱内病亡,后事处理十分复杂,对该犯的保外就医程序充分体现了依法、及时、迅速、高效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