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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倪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7-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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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YZZ1513841064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倪某某,男,1954年1月22日出生,天津市人,文盲,捕前务农,住天津市津南区。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4月3日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于2002年7月10日入监,现在我狱二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12月16日,罪犯倪某某主因“间断咳嗽、咳痰、痰中带血进行性消瘦9月余,加重伴左侧肢体活动不利、生活不能自理一周”至新生医院门诊。查体:神清,精神差,消瘦,BP110/70mmHg,双肺呼吸音低,舟状腹,腹肌略紧张,全腹压痛,无反跳痛,双下肢无水肿。左侧肢体肌力Ⅰ级,右侧肢体肌力Ⅴ级。2016年11月10日于天津市肿瘤医院查液基薄层细胞学检测:找见少量低分化癌细胞。穿刺涂片细胞病理学诊断:(左肺舌叶口及左肺下叶刷片)找见低分化癌细胞;(左肺门肿物穿刺涂片)找见少量异型细胞及坏死,考虑为癌。2016年11月23日于天津市肿瘤医院查头颅MRI平扫+强化(普):⒈右侧额叶、双侧小脑半球多发异常信号,考虑转移瘤。2017年1月18日住新生医院治疗,2017年3月6日医院下达病危通知。

经新生医院研究,罪犯倪某某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文件,《暂于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同意保外就医。

2017年3月7日,二监区二分监区基于罪犯倪某某的病情及日常表现,依照《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程序规定》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倪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决定建议提请罪犯倪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积极联系罪犯倪某某的姐姐倪成敏作为其保证人。

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二分监区有关倪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和相关证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的罪犯倪某某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文件《暂于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倪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

2017年3月8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倪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建议倪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基于罪犯倪某某的病情,我狱于同日紧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倪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倪某某符合法定保外就医条件,提请保外就医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倪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将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天津市监狱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3月8日天津市监狱局批准罪犯倪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将罪犯倪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决定书送达监狱,同时抄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罪犯倪某某原判法院以及天津市津南区司法局。

天津市监狱收到罪犯倪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决定书后,立即成立由刑罚执行科副科长张林任组长、二监区分监区长朱海,两名警察的组成的押解小组,将罪犯倪某某押解至天津市津南区司法局进行交接任务,于2017年3月8日下午18:00顺利完成罪犯及材料的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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