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石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7-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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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YZZ1513836441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石某,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2013年3月18日因诈骗罪被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3年5月30日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2月1日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18年3月18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该犯于2017年1月身体出现消瘦、全身无力、黑便病况。2017年3月22日该犯到辽宁省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胃癌。2017年4月10日,该犯亲属向监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分监区研究建议对该犯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该犯所在十二监区经监区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分监区意见,建议对该犯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监狱刑罚执行科会同医院针对该犯基本病情状况进行审查,经分管副监狱长审批同意,决定委托辽宁省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辽宁省政府指定医院)对该犯进行病情诊断,并填写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诊断检查委托书》。辽宁省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诊断:胃癌伴肝转移、腹膜后淋巴结转移,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明确诊断结果后,分监区综合罪犯石某的刑期、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病情、保证人等情况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罪犯石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6月24日,十二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分监区建议,并把相关材料报送到监狱刑罚执行科。刑罚执行科在审查了上报的相关材料确定无误后,监狱委托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司法局对罪犯石某暂予监外执行进行调查评估。2017年7月14日,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司法局函复,同意对罪犯石某进行社区矫治和保外期间的监管。监狱对其妹妹作为罪犯石某保证人的资格进行了详细审查,认为其符合保证人资格,可以作为罪犯石某的保证人。2017年7月18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全体干警召开会议审核罪犯石某的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经与会人员研究同意对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按程序提请至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议。2017年7月19日,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并邀请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列席,经与会人员审议并征求驻监检察室检察官意见,作出同意对罪犯石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间全狱警察和罪犯无异议。公示期满后将相关材料报送人民检察院。监狱暂予监外执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相关材料会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送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审议。2017年7月25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经审定作出同意对罪犯石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于2017年8月1日将案卷报送至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并将材料副本抄送辽宁省大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在审批期间,罪犯石某病情突然恶化。2017年8月3日,该犯出现昏迷,被立即送至辽宁省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监狱外诊定点医院,非辽宁省政府指定医院)急救。2017年8月4日,辽宁省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病危通知书。但由于该犯病重,仍在抢救,不能移动,无法按规定到辽宁省政府指定医院开具满足紧急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相关病危证明。根据此情况,监狱向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报送《关于对罪犯石某紧急暂予监外执行的请示》将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办理程序由正常程序变至为紧急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同时请求按照规定将由辽宁省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危通知书作为特殊情况予以考虑。2017年8月7日监狱将相关材料报送至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并同时将相关材料副本抄送辽宁省大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8月7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石某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8月8日,监狱在辽宁省大连市第三医院医院书面告知了罪犯石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和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告知书》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交予其保证人。因该犯病情严重,仍在抢救,监狱与辽宁大连市西岗区司法局积极沟通协商,于2017年8月9日在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部病房该犯保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办理了相关手续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