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邓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7-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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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YZZ1513836436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邓某某,男,1978年3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住重庆市云阳县,2009年5月4日因故意杀人罪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0月29日入广东省番禺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1月1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1月20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34年8月19日止。2015年11月18日调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该犯于2015年11月从广东省番禺监狱调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在调入前该犯一直患有肝病。2016年8月31日该犯感到身体不适,经辽宁省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诊断为: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癌,并下达患者病危通知书,监狱立刻将该犯病情电话通知亲属。2016年9月1日,该犯亲属向监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其母亲愿意作为该犯的保证人。经分监区、监区和监狱研究,同意对该犯病情进行刑事医学司法鉴定。2016年9月7日,监狱委托大连中山司法鉴定中心对该犯病情进行刑事医学司法鉴定,9月8日出具鉴定结论:肝硬化失代偿期、脾大、肝癌,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一项、第十四条之规定。明确诊断结果后,2016年9月9日,该犯所在的分监区综合罪犯邓某某的刑期、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病情、保证人等情况,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罪犯邓某某提请紧急暂予监外执行。十监区根据分监区建议召开监区长办公审议,同意对罪犯邓某某提请紧急暂予监外执行,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监狱刑罚执行科在审查了该犯的相关材料确定无误后,对其母亲作为罪犯邓某某的保证人资格进行了详细审查,经审查认为其符合保证人条件,可以作为罪犯邓某某的保证人。期间该犯病情危重且恶化快,生命体征主要靠输液治疗和药物维持,而且辽宁省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从2016年8月31日起连续下达三次病危通知书。鉴于该犯当前病情危急、身体状态及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监狱认为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后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没有必要委托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并按程序继续办理该犯紧急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同时监狱积极主动与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后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重庆市云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沟通说明了具体情况,得到了矫正科工作人员的理解和配合,表示同意接受该犯暂予监外执行。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科务会研究同意监区对罪犯邓某某提请紧急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2016年9月12日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邀请驻监检察人员列席,将该犯的紧急病情和不做委托调查评估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经评审委员会审议作出了同意对罪犯邓某某提请紧急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驻监检察人员表示无异议。监狱暂予监外执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相关材料会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同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邓某某紧急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及目前情况进行审议,作出同意对罪犯邓某某提请紧急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2016年9月13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相关材料报送至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并将相关材料副本抄送辽宁省大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于2016年9月13日当天批准对罪犯邓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在医院书面告知了罪犯邓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和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罪犯邓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告知书》签名,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告知书》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交予罪犯本人。监狱按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在监狱内公告,在公告期内没有人民警察或罪犯就公告内容提出异议。由于该犯病情危重,已无法正常走路,为了防止该犯突发病情及顺利将该犯送至居住地,监狱派出一名医生和三名干警将罪犯邓某某送至重庆市云阳县平安镇向前村。因前期的电话联系和及时沟通,监狱与该犯居住地监管机关重庆市云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顺利办理了交接手续,并将卷宗及相关材料移交至重庆市监狱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