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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熊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7-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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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YZZ1513834562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熊某某,女,1965年7月12日出生,2016年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2016年4月20日投入广东女监服刑改造,2016年9月13日调入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民警管理教育,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刑期自2015年04月08日至2019年10月0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启动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6月16日,罪犯熊某某因身体不适经医务所诊断胆红素偏高,到省局中心医院就诊。6月20日,该院下病重通知,6月23日8时28分下达病危通知书,诊断为:亚急性重症肝炎。2017年6月23日经三监区人民警察集体会议、监区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为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二)委托病情诊断

2017年6月23日经刑罚执行科科务会会议讨论,建议提请罪犯熊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委托省监狱局中心医院(系省政府指定医院)对该犯进行病情诊断。该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鉴定,诊断为:1、亚急性肝衰竭,2、肝硬化失代偿期并腹水,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一、三款规定。

(三)家属签署保证书

2017年6月26日,罪犯熊某某家属(丈夫朱某)来监签署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四)委托司法部门评估

2017年6月26日,我监发出了“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委托该犯居住地的瑞金市司法局就该犯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2017年6月30日,瑞金市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受罪犯熊某某进行社区矫正。

(五)监狱审议、征求驻监检察机关意见

1.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议。2017年7月3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同意提请罪犯熊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按病情严重立即保外就医办理。

2.征求驻监检察机关意见。2017年7月3日,驻监检察机关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核审查意见表”上签署同意该犯暂予监外执行。

3.监狱长办公会议。2017年7月3日监狱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同意提请罪犯熊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按病情严重立即保外就医办理。报省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一)省局审批

2017年7月5日,省监狱局批准该犯暂予监外执行。

(二)办理转院

当日得到省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通知后,监狱立即为该犯办理了出院手续,并请“120”将该犯送往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救治。

(三)办理交接

入院手续办完,我监民警立即联系瑞金市司法局办理交接手续,但瑞金市司法局表示不见到矫正对象本人,办理入矫手续有难处。监狱领导立即向上级汇报,经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局协调、指导,瑞金市司法局同意交接。当日晚21时,监狱与该局完成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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