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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欧阳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7-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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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YZZ1513834552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欧阳某某,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小学文化,家住江西省丰城市。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20日经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四万元,刑期自2015年6月4日至2016年11月1日止。2015年6月4日投入洪都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欧阳某某2015年6月4日由南昌市第一看守所送押至江西省洪都监狱入监队收押,并提供了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病情诊断书,该犯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高耸T波、左室肥大等疾病,办理完入监登记后即送监狱医院住院治疗。

该犯入监第二天即6月5日,就被送往省监狱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6月12日出入监监区提请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6月16日,监狱委托省监狱局中心医院对该犯做病情诊断。7月13日,省监狱局中心医院作出罪犯保外就医病(残)鉴定书,鉴定该犯患:1.慢性肾脏病CKD5期;2.慢性肾炎综合征;3.病毒性肝炎乙型慢性轻度,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规定。7月21日,其妻管赵娣为其办理了具保手续。7月23日其原籍所在地司法机关丰城市司法局出具意见,同意对罪犯欧阳某某实行社区矫正。8月13日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室出具监督意见,同意提请罪犯欧阳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经洪都监狱刑罚执行评审委员会研究,同意提请罪犯欧阳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上报省监狱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15年8月31日,经省监狱局刑罚执行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罪犯欧阳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9月1日,监狱与丰城市司法局进行了人员、材料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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