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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才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7-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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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YZZ1513834534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才某某,男,1977年4月22日生,牧民,小学文化程度,青海省泽库县人。2011年11月16日,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1)南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1年2月7日起止2025年2月6日止。2013年10月25日减刑十个月,2014年12月2日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10月6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才某某在服刑期间,多次因病到监狱医院就诊治疗。2014年11月29日,该犯因突然出现说话不利、头痛、头晕症状,送至青海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就诊,并住ICU接受治疗,诊断为结核性脑膜炎、梗阻性脑积水。该犯于2015年1月22日出院,在监狱医院继续住院治疗。2015年2月5日监狱医院以罪犯才某某患结核性脑膜炎、属危重病犯,生活不能自理、经过多次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为由,向我监区下达危重病犯通知书,建议进入暂予见外执行程序。

监区接到罪犯才某某的危重病通知书后,考虑到该犯目前还在监狱医院住院,口齿不清、罪犯本人和家属不会书写汉字等情况,决定由监区民警集体评议研究是否申报。2015年2月6日,监区召开了民警集体评议会议,会上详细讨论了罪犯才某某的病情和日常改造情况。一致认为,罪犯才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罪犯才某某患有结核性脑膜炎,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属于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会议决定罪犯才某某进入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并对会议议定内容在监区内公示,同时安排专人负责整理案卷材料。监区公示期间监区民警及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无异议,公示期满后监区向监狱刑罚执行教育科提交了罪犯才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

监狱刑罚执行教育科审查后,为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时间,在向驻监检察室书面报告相关事宜的同时,向局中心医院委托病情诊断、通知罪犯家属提出保证人,填写保证书并审查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委托县级司法局调查罪犯拟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将对居住地社区的影响。期间监狱刑罚执行教育科、监狱医院、监区一起协调行动,各司其职,缩短了案件办理时间。2015年5月4日青海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出具病情诊断书,诊断为结核性脑膜炎、梗阻性脑积水、双肺继发性肺结核。2015年5月20日,经审查合格后,让罪犯才某某的具保人来狱签订《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同时,监狱刑罚执行教育科在完善呈报材料的基础上,及时呈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研究。2015年6月2日青海省泽库县司法局复函,同意罪犯才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6月16日,青海省西宁市南滩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罪犯才某某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审查意见书。

2015年6月25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教育科审查提交的罪犯才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意见进行评审,提出“建议对罪犯才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意见后,将议定内容在狱内公示。公示期间全狱民警及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无异议。公示期满后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报送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15年7月17日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作出(2015)青狱暂监字第4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认为罪犯才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7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并抄送至省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原判人民法院及罪犯本人。并于2015年7月21日,由青海省西川监狱派民警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才某某护送至青海省泽库县司法局,完成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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