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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宫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7-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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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YZZ1513826606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宫某某,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鹤岗市东山区。2012年3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2年8月16日被送入黑龙江省香兰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6月22日,黑龙江省香兰监狱出监教育监区收到罪犯宫某某家属向监狱提出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后,监区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经监区研究,拟为该犯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填写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表》,报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首先组织了前期调查。因该犯所患病情为精神类疾病,较为特殊,因此,在以往前期调查基础上,增加了询问笔录一项,共制作询问笔录三份,其中分监区长询问笔录一份,联保小组其他罪犯询问笔录二份。笔录中明确体现出罪犯宫某某入监后的改造表现,初始发病时间、发病症状,每月发病次数、是否存在暴力倾向等内容。前期调查小组综合调查材料,形成前期调查报告,向暂予监外执行初审小组汇报。客观、详实的调查材料为暂予监外执行初审小组提供了参考依据,使初审小组对该犯的基本情况、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有了较为准确的预判。初审小组会议通过,同意该犯到佳木斯市精神疾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做相关司法鉴定。在这期间,罪犯家属向监狱提供该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所做的司法鉴定,想以此为依据,为该犯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对此不予认定,并向罪犯家属进行了说明。随后监狱委托佳木斯市精神疾病防治院对宫犯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该犯患“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疾病期,无服刑能力。”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二条。监狱医疗鉴定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后,监狱委托鹤岗市东山区司法局对罪犯宫某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评估,在评估的过程中,司法局认为对精神疾病罪犯管控较难,适用社区矫正对其所在辖区会增加安全隐患,不愿意接收。鉴于此,监狱先后三次派民警到鹤岗市东山区司法局说明情况,沟通协商,征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罪犯家属也明确表态,保证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制度,对罪犯宫某某严加看管,做到形影不离,时刻与司法局保持联系,随时汇报情况。经监狱民警的不懈努力,鹤岗市东山区司法局最终同意接受罪犯宫某某进行社区矫正,并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前期调查结束后,经出监教育监区长办公会研究,罪犯宫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同意为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并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研究罪犯宫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通过后,提请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宫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佳木斯市合江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监狱报送的相关材料后,作出“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意见,一并提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宫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宫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罪犯宫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监狱长在监狱出具的罪犯宫某某精神病的危险性评估报告上签字盖章,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副本抄送佳木斯市合江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9月28日,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认为罪犯宫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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