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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7-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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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YZZ1513826592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祁某某,男,1975年5月9日出生,小学文化,捕前无业,原住肇州县肇州镇。2010年5月20日因盗窃罪经肇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2年1月10日因脑瘤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6月5日因病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新规定,将其收监执行,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十七监区服刑,该犯改造期间表现较好。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5月30日早晨,罪犯祁某某在监狱医院住院期间突然晕倒,监区民警向值班领导请示后立即将其送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该犯入院检查呼之不应,瞳孔散大,口吐白沫,牙齿紧闭,四肢无力。查体:血压146/101mmHg,心率106次/分,呼吸20次/分,血氧91%。意识呈中度昏迷状态,失语。双侧瞳孔不等大同圆,左:5.0,光反射消失,右3.5,光反应迟钝,刺激肢体无屈曲,四肢肌力0级,双侧巴宾斯基征阳性。头部CT:鞍上池区可见占位性病变,脑室扩张。血离子检查见钠离子132.4mmol/L,病情危重,随时发生呼吸心跳骤停。该犯苏醒后在第一医院的监狱监管病房住院继续治疗。经诊断,该犯患有脑梗死、颅咽管肿瘤术后、颅咽管肿瘤、肝细胞癌术后、肝占位性病变、梗阻性脑积水、脑疝、低钠血症。2017年6月9日,经分监区,监区会议研究,联系到罪犯祁某某家属,为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7月12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材料带回监狱后,经与罪犯具保人(罪犯的父亲)联系,因罪犯父亲年龄较大,近期身体不适,路途遥远,表示无能力来接祁某某回黑龙江省肇州县。监狱主管领导考虑到罪犯家属的实际困难,为罪犯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和路途保障,当即联系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由监狱出资雇佣专用医护车辆及专业医护人员办理罪犯祁某某送往具保地事宜。7月13日早晨,经监狱领导指示,牡丹江监狱派出2名干警,1名监狱医生,乘坐120救护车辆陪护罪犯祁某某前往黑龙江省肇州县,沿途中每小时汇报罪犯情况。当日16时许,车辆抵达肇州县司法局,但因其家庭经济状况不是很好,在当地的住院费用很难解决,在了解到该情况后,派出民警立即将该情况汇报牡丹江监狱领导,监狱领导考虑到罪犯家庭经济状况以及罪犯目前的身体状况,出资一万五千元为罪犯祁某某在当地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当即罪犯祁某某得到医院及时的治疗。次日,监狱民警在完成了与当地司法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材料交接手续后返回牡丹江监狱将罪犯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材料、影像整理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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