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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邵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7-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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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YZZ1513824893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邵某,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2007年9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7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1年7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2011)杨刑初字第4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1年4月13日至2021年4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上海市宝山监狱第七监区服刑;2014年6月10日由上海市宝山监狱调入建新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调往我监狱服刑改造前,已由上海市宝山监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2017年6月27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12日止。

该犯自2014年6月10日调入我监区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民警管理,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任务,服刑期间综合表现稳定,于2015年4月、2016年3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两次。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10月9日,该犯因“右上腹部疼痛三月余,加重并发现腹部包块2周”收入青海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治疗,局中心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病情诊断为:(1)原发性巨块型肝癌;(2)慢性病毒性乙型肝炎。该犯病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条、第十条及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一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在对罪犯邵某的服刑情况与病情核实后,监狱及时与罪犯邵某家属取得联系,将罪犯邵某病情及基本情况对家属做详实介绍后,2016年10月18日,罪犯邵某家属邵某某(系该犯妹妹)向监狱提出保外就医申请,填写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对罪犯邵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履行的各项义务对监狱作出承诺。

2016年10月22日,监区组织召开监区全体民警评议会议,根据局中心医院诊断,结合罪犯邵某日常表现及改造表现,经民警会议研究,一致通过对罪犯邵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在狱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上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2016年10月24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向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发出《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及《委托调查表》,委托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核实罪犯邵某出监后居住地,并调查该罪犯对所居住地社区的影响,2016年11月1日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回函,调查评估意见为:罪犯邵某符合本辖区进行社区矫正的条件。2016年11月2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科务会会议研究,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向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提请建议对罪犯邵某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11月3日,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研究罪犯邵某暂予监外执行事宜,经会议研究一致通过对罪犯邵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并对罪犯邵某拟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16年11月3日至11月5日,公示期间,无任何异议信息反馈。同时报送西宁市南滩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2016年11月9日西宁市南滩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关于罪犯邵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书,认为罪犯邵某患原发性巨块型肝癌、慢性病毒性乙型肝炎,病情严重,根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2016年11月9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关于罪犯邵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事宜。刑罚执行科向会议提交罪犯邵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报告,监狱减刑假释委员会、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小组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会议决定,建议上报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2016年11月16日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同意对罪犯邵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11月21日,将罪犯邵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及罪犯邵某正副档案移交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11月16日,青海省监狱管理局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6)青狱暂监字第09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认为罪犯邵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罪犯邵某于2016年11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并抄送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原判人民法院及罪犯本人。对罪犯邵某告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及相关事项后,罪犯邵某签收暂予监外执行告知书。2016年11月21日,鉴于罪犯邵某病情较为严重,为防止在送回途中发生意外,监狱及时与机场公安及安检部门联系,安排两名民警乘飞机将该犯送至上海市,将罪犯及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移交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同时将罪犯正副档案移交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并办理相关后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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