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7-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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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YZZ1513820677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杨某,男,1961年8月14日出生,回族,大学文化。2012年10月12日,该犯因犯贪污罪被宁夏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9月28日止, 2012年10月31日,交付吴忠监狱执行刑罚。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6月17日,经宁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杨某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因患病,2016年6月24日,监狱将罪犯杨某送至解放军第五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6月24日,医院下达了病重通知书,6月27日,下达了病危通知书。2016年6月27日,该犯经解放军第五医院诊断为:1、肝癌晚期(双肺、下腔静脉及右心房转移)、2、双肺肺动脉栓子形成、3、2型糖尿病。2016年6月27日,罪犯杨某的儿子杨世杰向吴忠监狱书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2016年6月27日,我狱委托吴忠市利通区司法局对罪犯杨某实施社区矫正适用前进行社会调查评估。2016年6月28 日,吴忠市利通区司法局对杨某实施社区矫正适用前进行了社会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依法适用社区矫正。2016年 6 月 28日,我狱对罪犯杨某进行了危险性评估,结果为:基本上无危险级罪犯。罪犯杨某的保证人系其儿子杨某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承担保证人义务,有固定住处,收入一般,能与杨某共同居住在吴忠市利通区,经审查具有保证人资格。
经2016年6月29日监区长办公会议会议审核、刑罚执行科科务会议审查,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议,罪犯杨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六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6月30日吴忠市检察院受理了吴忠监狱对罪犯杨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材料,并向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出具检察意见书,建议对罪犯杨某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7月1日,经吴忠监狱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罪犯杨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宁夏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杨某自2016年7月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当日对罪犯杨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在监狱进行了公告。2016年7月3日,吴忠监狱将罪犯杨某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法律文书移交吴忠市利通区司法局。吴忠市利通区于函告罪犯杨某于2016年7月4日凌晨5时许在家中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