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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温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7-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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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YZZ1513819292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温某某,男,1968年7月出生,捕前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01月28日被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2014年3月19日起投入广东省阳春监狱,分别在一监区、医院监区服刑改造,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3日止。

2016年5月9日,温某某出现反复左耳疼痛、耳鸣,广东省阳春监狱一监区将其送到监狱医院检查、治疗。经监狱医院医生检查,初步诊断患有慢性中耳炎(活动期)、面神经炎等病。为进一步诊断温某某的病情,使其更好的得到治疗,2016年5月12日广东省阳春监狱将其送到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并委托中心医院对其进行病情诊断。2016年6月16日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对温某某病情诊断结果为:左侧中耳癌(T3N0M0)并颅内侵犯、左侧耳源性面瘫、左耳耳后瘘。

2016年6月29日,广东省阳春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根据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的诊断结果,鉴定温某某的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法通[2014]112号)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提议对温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根据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意见,2016年6月29日广东省阳春监狱医院召开全体警察会议,集体研究温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经讨论全体警察一致认为温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议对其暂予监外执行,随后召开的监区长办公会也一致同意向监狱提请温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7月1日,监狱医院将有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刑罚执行部门组织警察对温某某进行了面视调查。在办理罪犯温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温某某提出由其姐姐作为担保人,其姐姐同意担保,并于2016年 7月20日签订了保证书。但是,广东省阳春监狱在拟委托司法局调查评估温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对居住地影响时,发现温某某居住地复杂,原籍地、户籍地、捕前居住地分别在广东省肇庆市不同区域,这对监狱核实该犯居住地、取得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造成一定的困难。

根据《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粤司 [2013]104号)第十条“罪犯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罪犯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规定,为确认温某某捕前居住地是否为其经常居住地,广东省阳春监狱办案警察与温某某沟通,并与保证人核实,得知捕前居住地广东省肇庆市某某区的房子属于其女友房产,温某某被判刑后其女友已将房子转卖,并中断了与温某某及其家属的一切联系,温某某在肇庆市某某区已没有居住地,无法将温某某捕前居住地作为暂予监外执行居住地。随后,广东省阳春监狱发函温某某户籍地司法局委托予以评估,司法局复函告知监狱,温某某户籍地址为广东省肇庆市某某区南岸街道某厂,温某某是八十年代将户口迁移至该地,其本人一直没有在该户籍地工作和生活,且该厂早已解散,温某某在该区没有长期的居住场所,温某某如果暂予监外执行应随其母亲居住地——广东省肇庆市某某区为宜。

根据温某某户籍地司法局建议,广东省阳春监狱及时取得了温某某母亲户籍地司法局联系,但该局认为温某某的户籍地、捕前居住地均不在辖区内,难以对其社会影响进行评估。至此,温某某母亲户籍地也不能作为其居住地,案件陷入了“难以核实罪犯居住地,不能取得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的困境。

为此,广东省阳春监狱多管齐下,再次与温某某及保证人沟通,说明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核实居住地、取得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的必要性。经解释后,温某某出具关于自己居住地的说明书,提出若得以暂予监外执行,将回到母亲户籍地肇庆市某某区与其父母、姐姐共同居住。同时,广东省阳春监狱就温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社区评估事宜,再次与肇庆市相关区司法局沟通,并转递温某某出具居住地的说明书。在广东省肇庆市司法局积极协调下,温某某母亲户籍地司法局同意对温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社区影响予以评估。2016年9月26日,广东省阳春监狱收到肇庆市某某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温某某可以适用社区矫正进入社区服刑改造。至此,广东省阳春监狱办理温某某 暂予监外执行终于取得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的支持。

2016年10月11日,广东省阳春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参会人员一致同意对温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公示期满后,广东省阳春监狱将案件相关材料送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该院对该案件无异议。2016年10月18日案件通过监狱长办公会的审议。2016年10月21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温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广东省阳春监狱收到温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立即安排遣送事宜,但在遣送事前沟通过程中,担保人表示因家庭变故,没有能力承担温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治疗费用,暂不同意接回温某某。面对这一突发事件,广东省阳春监狱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办法,并成立由刑罚部门、生卫部门、办公室等业务警察组成的工作组,负责与保证人进行沟通,并做温某某思想稳定工作,亲情感化保证人继续履行担保义务。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持续沟通和温某某的恳求下,保证人终于告知监狱前期担保主要是想接温某某出来见病重父亲的最后一面,当时父亲还在世,虽然家庭经济拮据,亲属都积极赞成,但现在父亲已经去世,亲属们认为没有必要接温某某出来了;2016年10月24日,保证人出具了暂不同意接回温某某的说明书。虽然广东省阳春监狱多次与其沟通,但保证人均不同意接收温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不愿履行担保责任。

针对保证人不愿意履行担保义务、罪犯温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已经不具备的事实,广东省阳春监狱积极协调出具评估意见的肇庆市某某区司法局,请其根据担保人不愿履行担保义务的现有法定变化情况,出具对温某某的收监执行建议,但该局认为温某某已经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因保证人不履行担保义务,温某某归属管理单位尚未确定,暂时无法出具收监执行建议书。

温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再次陷入僵局,保证人不同意接收,广东省阳春监狱无法完成遣送工作任务;司法局不提出收监建议,监狱无法办理收监执行的相关手续。面对再次出现的僵局,广东省阳春监狱主动作为,多次沟通座谈,统一执法认识,在广东省监狱管理局、阳江市人民检察院、肇庆市司法局的沟通、协调下,肇庆市某某区司法局接受了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提出收监建议的意见。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4月1日,广东省阳春监狱根据省监狱管理局作出的收监执行决定书,依法对温某某收监执行。

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必须全面理解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坚持执法为民,既做到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又做到情理法高度统一,才能更好地实现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部分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因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或者得不到司法局的调查评估等原因,而不能暂予监外执行接受更好的治疗,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该案件中,监狱警察一方面认真履职,积极探索,主动协调,努力核实罪犯居住地,取得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解决了因归属管理单位不明无法收监的难题,依法推动案件稳步进行;另一方面又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及时根据变化的情况协调协作,解决了特殊情形下的收监执行难问题。虽然最终未实现让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但在与罪犯温某某谈话过程中,他热泪盈眶,非常感激监狱的行为,表示在以后的日子里将积极服刑、用心改造、悔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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