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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7-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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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YZZ1513777305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林某某,男,1940年12月8日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莆田市秀屿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仙裕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三万二千七百三十二元五角七分。2017年1月29日被送入闽江监狱医院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5月12日,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福建省闽江监狱医院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林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综合罪犯林某某疾病及伤残情况,2017年5月10日16时30分,福建省建新医院诊断罪犯林某某失血性休克,上消化道大出血,发出0300号病危通知书。同日,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编号:2017088)诊断该犯患:⒈失血性休克;⒉消化道大出血;⒊喷门撕裂伴出血;⒋小肠缺血性坏死;⒌食管裂孔疝;⒍腹主动脉局限性瘤样扩张伴夹层形成;⒎心律失常:房颤;⒏急性肾功能不全;⒐电解质繁乱;⒑右下肺支气管扩张伴感染;⒒肝内多发小囊肿。

闽江监狱医院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查。经审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认为,监狱医院认定罪犯林某某病情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林某某建议暂予监外执行适当,同意医院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作出“罪犯林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的检察意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研究。

监狱长办公会根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审议意见。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审议意见,制作《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5月12日,福建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认为罪犯林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5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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