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7-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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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YZZ1513774646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徐某,女,195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因犯贪污罪于2006年12月20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3万元。2007年6月4日调入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3年8月26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女子监狱分院诊断为:宫颈内膜样腺癌,病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附件《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建议暂予监外执行。
2013年8月27日,经主管警察提名、分监区长同意提交分监区全体警察会议研究罪犯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主管警察汇报了罪犯徐某遵规守纪、执行刑期等情况,分监区长及其他警察分别发表意见,认为罪犯徐某在服刑和住院治疗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未发现违纪行为,且罪犯徐某病情危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议对罪犯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将相关材料报监狱狱政科。
监狱狱政科在收到分监区呈报的暂予监外执行材料后,对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罪犯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2013年8月27日向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发函征求意见, 2013年8月30日监狱派人对徐某的具保情况进行调查,同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北太平庄派出所出具了证明,徐某家属具备具保条件,2013年9月3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出具的材料,同意接收。
2013年9月2日,监狱将《关于提请市局中心医院对罪犯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残鉴定的函》及《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和《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女子监狱分院对罪犯病残鉴定表》送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2013年9月3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对罪犯徐某的病情鉴定结果为:宫颈腺癌Ⅳ期,多发转移,病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附件《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建议暂予监外执行。
2013年9月4日,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审议会,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对罪犯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意见进行了审议。经研究,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致认为,在办理罪犯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诊断过程及监狱审核研究工作程序符合法律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程序规定的要求,列席会议的检察官对审议结果没有异议。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认为该犯所患病情严重,暂予监外执行后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提议对罪犯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3年9月9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徐某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3年9月10日办理了罪犯徐某离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