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汪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7-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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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YZZ1513759193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汪某某,男,1963年11月13日生,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繁昌县,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12月12日被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汪某某提出上诉,2014年2月27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3月20日该犯被送入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下称“九成分局”)孟湖监区内设第八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12月27日,罪犯汪某某因右侧腰部酸胀疼痛不适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12月30日在全麻下行“腹腔镜下右侧伴尿路切除术”,术后病理示右肾盂恶性肿瘤,右肾积水伴肾结石。2017年1月5日至2月10日,该犯在安徽省监狱总医院(即安徽省淝河监狱)治疗。2017年7月26日,该犯在安徽省望江县人民医院检查超声提示为左肾代偿性增大,MRI检查结论为T10椎体异常信号影,结合既往病史考虑转移可能。2017年7月31日,九成分局再次将其送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治,8月4日,因床位原因送其到合肥滨湖医院入院治疗。2017年8月8日经安徽省监狱总医院(派员至滨湖医院)现场诊断为右肾癌术后伴转移。
2017年8月12日,九成分局孟湖监区内设第八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并决定依法对罪犯汪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孟湖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内设第八监区意见,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九成分局刑罚执行科审查。九成分局刑罚执行科经审查,同意监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提交九成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九成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同意提请罪犯汪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经公示无异议后,九成分局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材料送九成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同意你局对罪犯汪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后经九成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提请罪犯汪某某暂予监外执行。8月21日,九成分局将有关材料报送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副本抄送九成坂人民检察院。
在案件办理和罪犯汪某某治疗期间,汪犯得知监狱将送其合肥治疗后,开始表示不愿外出化疗,只接受鉴定,住院后又提出要治疗。8月24日晚汪犯又提出愿尽快办理好保外就医回家(繁昌县)。在九成分局一面等待省监狱局的审理决定,一面做好送其回家的准备工作后,汪犯又突然提出留在合肥滨湖医院治疗。汪犯亲属开始积极要求办理保外就医,中间态度变化,又表示不愿办理,再提出解决医药费、索要住院治疗材料等要求。省监狱局审核批准汪犯保外就医后,监狱方与罪犯家属原商定的8月25日下午在繁昌县司法部门办理交接手续,汪犯又突然提出继续就地治疗。考虑到罪犯病情情况,监狱与地方司法部门协商后,确定8月28日在滨湖医院办理交接手续。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8月25日,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审理罪犯汪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认为罪犯汪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8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8月28日,九成分局、繁昌县司法局分别派员与汪某某及其亲属在合肥滨湖医院办理了交接手续。2017年9月19日,汪某某刑满释放。
在监狱执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严重疾病罪犯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或释放时难交接的问题。地方社区矫正部门或者罪犯亲属,因忌惮罪犯病情严重,不易管理和治疗费用较高,希望由监狱单方面承担罪犯的生活、治疗和管理工作,增加了监狱工作难度和行刑成本。
在汪某某刑期将至的情况下,监狱坚持依法依规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积极为其办理保外就医。既彰显了监狱良好的执法形象,又维护了罪犯的合法权益,还对其他在押罪犯的教育、感化和挽救也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