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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叶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7-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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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YZZ1513327209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叶某某,女,1968年2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为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因犯盗窃罪,2016年11月28日被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2月22日被送往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应于2017年7月8日刑满。

【案件办理过程】

监狱于2017年1月17日将罪犯叶某某送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治疗疾病,医院于2017年4月18日出具病情诊断证明,该犯身患:宫颈非角化型鳞状细胞癌、宫颈癌转移,该犯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十四条之规定。

监区于2017年4月19日召开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研究通过后又于同日召开了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核该犯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建议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其女杨某某作为罪犯叶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保证人。会议结果进行了3个工作日的公示。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积极与罪犯叶某某及其保证人(其女)居住地联系,并发《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意见委托函》到当地司法局。

该犯属累犯,同时也有吸毒史,该犯重新犯罪可能性较大。2017年5月11日,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出具病危通知。监狱结合该犯的病情诊断、监区评估意见、社区评估意见、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四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结论为该犯目前暂无危险性。

介于该犯病情危重,监狱刑罚执行部门一方面积极联系当地司法局进行社区调查评估,另一方面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于2017年4月25日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提交的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意见进行评审,同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评审委员会。评审会结果进行了3个工作日的公示。监狱随即启动紧急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特事特办,与地方司法局多次协调联系。2017年5月15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同意暂予监外执行并立即报请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5月17日,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集体研究,同意罪犯叶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批准该犯于2017年5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在收到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立即办理该犯出监手续,并与当地司法局协商确定交付时间和地点。监狱于2017年5月18日将罪犯叶某某交付至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司法局并办理完结交接手续。2017年5月22日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叶某某因病过世,展现了刑罚执行机关的人性人道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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