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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时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7-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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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YZZ1513325838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时某某,1927年3月7日生,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止,在山东省鲁南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1.罪犯基本病情

罪犯时某某年老体弱,入监后生活自理困难,监狱安排两名罪犯陪护。平时该犯小便失禁,极易发生尿路感染及褥疮,2016年12月20日该犯突起高热,监狱给其积极治疗,鉴于该犯病症加重,出现严重感染和多脏器功能衰竭等情况,甚至危及生命,监狱于2016年12月21日寄发了《病犯家属知情通知书》。

2.启动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程序

根据该犯病情,监区提请对该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填写《暂予监外执行诊断提请表》,报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审查后报分管监狱领导签批,并将《暂予监外执行诊断提请表》于当日报送省局生活卫生处,同时向监狱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小组做了汇报情况。2016年12月21日,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考察小组对罪犯时某某进行现场考察,查看了该犯目前状况和病历,向医院医生了解病情及近半年来住院治疗情况,询问包组警察、陪护罪犯,向同监舍罪犯了解该犯平时情况、调查近期监控录像。经考察发现该犯大小便失禁,发生尿路感染,长期卧病在床,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及自主行动均需他人协助才能完成,符合生活不能处理的主要表现要素。监狱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小组研究认为罪犯时某某符合生活不能自理情形,遂出具《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书》。

3.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监区全体警察会议研究认为罪犯时某某符合《罪犯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条件,提出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对罪犯提出的保证人资格进行审查,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监区将相关医疗文书、笔录及合议记录等有关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进行审核,刑罚执行科出具了审查意见,核实了该犯居住地,委托居住地日照市东港区司法局进行了调查评估,日照市东港区司法局评估意见认为“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对社区环境无不良影响”;2017年1月12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罪犯时某某生活不能自理,年老体弱,已丧失危害社会的可能,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对社区环境无不良影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日照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监狱将评审意见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同时将相关材料报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2017年1月16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以及人民检察院意见,决定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将有关材料签字盖章后报送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研究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月23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研究认为罪犯时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1月24日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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