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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庆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7-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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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YZZ1513323100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庆某某,女,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安徽省和县人,住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四联社区东庆自然村25号。2000年11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2002年6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04年6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三年;2008年4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11年1月14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后办理所外执行;2011年9月1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3月24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2015年7月23日交付江苏省常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3月22日转至江苏省未成年犯管教所(镇江女子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7月25日,罪犯庆某某因“不规则阴道流血一月余”就诊,监狱医院随即对其进行治疗。2017年8月12日经句容市人民医院妇科会诊:考虑宫颈癌。

对在监狱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8月15日,经监狱委托省政府指定医院江苏大学附属医院病理会诊诊断:(宫颈)鳞状细胞癌。其疾病诊断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严重疾病。

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罪犯庆某某父亲提出申请并愿意作为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监狱刑罚执行科对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2017年9月4日,江苏省未成年犯管教所(镇江女子监狱)十一监区召开全体监区民警会议,提出对罪犯庆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提请罪犯庆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合法,程序合规,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监狱刑罚执行科核实了罪犯庆某某拟居住地。

2017年9月7日,江苏省未成年犯管教所(镇江女子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意罪犯庆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同意后,监狱于2017年9月7日至9月9日对罪犯庆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监狱将提请罪犯庆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镇江市检察院金山地区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监检察室对罪犯庆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无异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庆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提请罪犯庆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江苏省未成年犯管教所(镇江女子监狱)将罪犯庆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交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对罪犯庆某某病情诊断进行审查,同意监狱对罪犯庆某某的诊断结论。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罪犯庆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后,认为罪犯庆某某曾六次吸毒,被劳教或强制戒毒,劣迹较深,社会关系复杂;本次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且经监狱评估罪犯庆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再犯罪可能性为高度,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刑罚执行处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决定对罪犯庆某某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9月13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决定对罪犯庆某某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9月18日,江苏省未成年犯管教所(镇江女子监狱)对罪犯庆某某手术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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