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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7-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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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YZZ1513323091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顾某某,女,1966年7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灌南县李集乡徐庄村计划生育专干,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因犯贪污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追缴顾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6500元,上缴国库。2015年2月10日交付南京女子监狱九监区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顾某某入监体检时曾自述有高血压病十二年,五年前有脑梗塞病史。2016年8月9日晚间21时许,该犯因“头痛伴呕吐半小时” 被送至监狱医院就诊,8月10日凌晨转至南京市明基医院诊治,同日,医院下达病危通知单。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对在监狱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应委托省政府指定的医院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经南京市明基医院诊断,罪犯顾某某患有右侧颈内动脉末段动脉瘤破裂出血;高血压病Ⅲ级(极高危险组);头颈部动脉粥样硬化,随时可能出现动脉瘤再次破裂,颅内出血加重等导致死亡。其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

鉴于罪犯顾某某病情危急,监狱及时联系罪犯家属并告知病情。罪犯顾某某女儿向监狱提出书面申请并愿意作为罪犯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监狱对保证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告知保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6年8月11日,南京女子监狱九监区召开全体监区民警会议,提出对罪犯顾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南京女子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南京女子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提请罪犯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合法,程序合规,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南京女子监狱刑罚执行科核实了罪犯顾某某拟居住地。

南京女子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意罪犯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南京女子监狱将提请罪犯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南京市检察院钟山地区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钟山地区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同意罪犯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提请罪犯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南京女子监狱将罪犯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交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对罪犯顾某某病情诊断、短期内有生命危险诊断进行审查,同意南京女子监狱对罪犯顾某某的诊断结论。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罪犯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认为罪犯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法定程序,材料完整、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同意对罪犯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8月11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由于顾某某动脉瘤较大存在随时再破裂大出血的可能,可出现意识障碍甚至呼吸心跳停止,不具备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居住地医院办理移交手续的可能。经南京女子监狱与罪犯顾某某居住地灌南县司法局协商,确定在南京市明基医院办理交付手续。8月12日,监狱与灌南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进行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顾某某移交。

南京女子监狱亦将罪犯交接情况通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钟山地区检察院。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对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可以不公示,但应当在保外就医后三个工作日内在监狱公告。”南京女子监狱于8月12日至8月14日在监狱内面向全体罪犯公告罪犯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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