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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薛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7-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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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YZZ1513321066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薛某某,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因合同诈骗罪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判处有期徒刑4四年。刑期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于2015年4月30日入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发入院

2017年4月5日,罪犯薛某某因高血压病加重伴右眼视力下降1周,被监狱送入省政府指定医院——吉林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省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4月19日,薛某某在省医院住院期间突然晕倒伴呕吐多次,医院进行紧急抢救治疗。2017年4月25日,薛某某出现呼吸障碍,血氧饱和度明显下降等症状,医院给予急诊局麻下行气管切开术,术后给予抗感染、营养神经、化痰、抑酸、预防癫痫等对症治疗。

(二)委托鉴定

由于薛某某所患疾病较重,监狱于2017年6月6日向省医院送交了《罪犯保外就医医疗鉴定委托书》。2017年7月10日,省医院对罪犯薛某某出具了《罪犯疾病诊断鉴别意见书》。

(三)监狱医院把关

2017年7月11日,监狱医院医疗鉴定小组鉴定,罪犯薛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四)委托评估

监狱收到相关诊断鉴定材料后及时联系薛某某父亲,经过认真细致地考查,监狱确定薛某某父亲符合保证人资格。为进一步节省办案时间,监狱派人赶到薛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居住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司法局,当面介绍情况并送交调查评估材料。2017年7月17日,双阳区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收监管罪犯薛某某,并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五)会议审核

收到评估材料后,该犯所在监区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经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对薛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立即召开科务会,研究讨论案件并一致同意对罪犯薛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7月19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薛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同期进行公示。

(六)送检审查

2017年7月24日,监狱将薛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材料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认为薛某某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要求监狱补充病情鉴定材料。针对病情鉴定结论存在的异议,监狱及时协调驻监检察室商讨解决办法。经反复协商,监狱、驻监检察室及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务管理部技术信息处法医三方集体前往省医院联合会诊,决定对薛某某重新进行“靶器官损害”病情鉴定。

(七)病情复检

针对驻监检察室提出的检察建议,监狱委托省医院再次对薛某某“靶器官损害”一项进行鉴定。2017年7月26日,省医院出具了补充鉴定结果。监狱第一时间将补充鉴定结果送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但是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务管理部技术信息处法医仍然对病情鉴定结果提出异议,认为省医院2017年7月25日出具地检验报告单中“ACR”一项检验结果没有标注单位,故无法进行病情认定,要求监狱协调省医院给出书面说明。针对此类情况,监狱向吉林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进行咨询,再次与省医院协商,重新送交了《罪犯保外就医医疗鉴定委托书》。2017年7月31日,省医院再次出具了《罪犯疾病诊断鉴别意见书》。针对罪犯薛某某病情诊断结果,监狱再次将相关材料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2017年8月16日,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建议省局批准薛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监狱于8月16日将案卷呈报省局。省局生活卫生处对罪犯病情进行认真审核,认为该犯系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险组)、急性高血压性视网膜病变(双眼)、2型糖尿病,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刑罚执行处审核认为:案卷资料齐全、完备、规范,办理程序符合《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要求,提请建议适当。考虑该犯病情较重,卫生、刑罚两处仅用5个工作日即将案件审核完毕,提请省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于2017年8月25日批准罪犯薛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于2017年8月26日将罪犯薛某某和相关法律文书移交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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