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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荀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7-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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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YZZ1513321062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荀某某,男,1952年3月1日出生,因逃税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刑期自2015年11月3日至2020年11月1日止。2015年11月3日入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下简称未管所)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由于身患疾病,该犯在入监当日是被轮椅推入狱内的。民警通过查阅档案以及罪犯口述了解到,该犯患有慢性脑梗病史三年。三年前出现肢体活动不利,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进行医治,明确诊断为“脑梗死、高脂血症、糖尿病”。入监后,监区民警第一时间带领该犯到监狱医院进行体检。医院立即组织医生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明确诊断为“慢性脑梗,II型糖尿病”,并给予抗凝、降糖、对症及康复治疗。

2017年5月19日,罪犯荀某某病情加重,被送入省政府指定医院——吉林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省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省医院诊断为:桥脑亚急性期脑梗死;脑内多发慢性期腔隙性脑梗死;脑白质退行性变;脑萎缩。

(二)监狱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小组(以下简称鉴别小组)审查鉴别

未管所医院将该犯就诊情况及省医院病情诊断反馈给监区,并向主管领导汇报。未管所领导经研究,认为该犯自入监以来,一直因病生活难以自理,且现在病情进一步加重,决定组织鉴别小组对该犯生活不能自理情况进行审查鉴别。

2017年6月26日,鉴别小组全体成员和驻所检察室检察官一同对罪犯荀某某进行了现场考察。考察中,先后审查了该犯病历材料、护理记录、监区民警笔录、同监舍护理罪犯询问笔录及罪犯现实身体状况。直接询问罪犯荀某某本人及同监舍罪犯了解其日常生活状态。通过考察,得出的鉴定鉴别结果为,该犯确因患慢性脑梗致左侧肢体活动不便,排大小便、穿衣洗漱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而且,生活不能自理时间已经持续八个多月。考察结束后,鉴别小组成员一致认定该犯符合生活不能自理条件,填写了《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书》,经全体鉴别小组成员签名以后,报监狱长审核签名,加盖监狱公章。

(三)监狱医疗鉴定小组鉴定

2017年6月28日,未管所“医疗鉴定小组”对罪犯荀某某进行集体会诊,通过调取该犯的治疗及护理记录作出决定,该犯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鉴定结果反馈给该犯所在监区。

(四)未管所审议提请

2017年7月12日,罪犯荀某某所在监区组织民警集体研究,根据该犯病情、现实改造表现及生活不能自理的具体情况,一致认为该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建议暂予监外执行。与会民警在《监区民警讨论意见书》上签字。监区长办公会议同意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监区连同《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罪犯病情诊断书》《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书》《监区民警讨论意见书》、《保证人资格审查表》、《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相关材料齐全、规范,证人证言真实、可靠。由刑罚执行科科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字盖章。

为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刑罚执行科派专人携带《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驱车200多公里前往罪犯荀某某所属社区矫正机关——松原市宁江区司法局。宁江区司法局经认真细致的调查,于2017年7月17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荀犯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7月20日,未管所所长主持召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通过查阅卷宗及听取汇报,一致同意提请罪犯荀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会后立即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无人对公示结果提出异议。

(五)检察机关审核

未管所将荀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抄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审理案卷中提出,该犯判决生效后没有立即入监改造,其中原因不详,无法出具检察意见书。

未管所接到反馈意见后,立即与原判法院——松原市前郭县人民法院和前郭县公安机关取得联系,通过沟通协调,前郭县人民法院出具《关于被告人荀某某逃税罪一案的情况说明》并附前郭县看守所的相关证明材料,对该犯判决生效后没有立即入监改造原因进行了说明。

经严格审查后,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荀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未管所于2017年8月18日将案卷呈报到省监狱管理局。省局生活卫生处对罪犯病情及生活不能自理情况进行认真审核,认为该犯病情及身体状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关于生活不能自理的要求。刑罚执行处审核认为:案卷资料齐全、完备、规范,办理程序符合《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要求,提请建议适当。提请省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于2017年8月25日批准罪犯荀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局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省局公章。未管所将罪犯荀某某和相关法律文书移交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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