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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霍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7-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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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YZZ1513321054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霍某某,女,汉族,1946年3月16日出生,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3月14日止。于2016年11月24日入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该犯于2017年年初肛周不适,后逐渐出现左侧肛旁肿物。于2017年3月到省政府指定医院——吉林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省医院)门诊检查,门诊医生考虑为肛旁恶性肿瘤,建议住院治疗。但是,该犯不同意住院治疗。后该犯肛旁肿物逐渐增大,监狱医院已经无法控制。监狱多次与其家属联系,做该犯思想工作。于2017年4月19日同意入省医院特管病房住院治疗。医院最终确诊为:肛旁肿物(恶性可能性大)、离子紊乱、低蛋白血症。

(二)委托评估

监狱收到相关诊断鉴定材料后及时通知霍某某家属,经过认真细致地考查,监狱确定霍某某丈夫符合保证人资格。之后,向社区矫正机关——吉林省农安县司法局发函,委托该局调查罪犯霍某某对所居住社区影响。因该犯在狱内尚未彻底转化,社区矫正机关起初认为暂予监外执行后可能存在社会危险性,一度不同意接收监管。女子监狱对此高度重视,一方面监狱领导出面与司法局领导沟通协调,请司法局领导到监狱实地考察;另一方面对罪犯及其家属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使该犯认识到犯罪性质和后果以及自身问题,认真书写了“五书”。通过有效的沟通,得到了农安县当地政府和社区矫正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收监管罪犯霍某某并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三)省局审批

监狱将案卷呈报到省局。省局各部门层层对案卷进行认真审核,认为该犯的诊断“肛旁肿物(恶性可能大)”未明确诊断为“肿瘤”,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五条之规定: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的相关规定。据此,省局作出了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该犯继续在省医院治疗。后该犯病情发展,出现肛旁肿物明显进行性增长,质硬,触痛,患处皮肤发紫等症状。省医院针对该犯做病理检测风险较大的实际情况,进行了癌胚抗原等数据检测。并辅以病程记录,即尽可能的复印该犯住院期间的全程病程记录及辅助检查报告单,对该犯的病情发展提供不间断的医疗说明。最终,省医院于2017年7月4日出具诊断:肛旁肿瘤(恶性可能性大)、离子紊乱、低蛋白血症。据此,监狱严格按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的要求,对霍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一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究审议后,又向省局重新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省局卫生处、刑罚处、评审委员会经认真审查,认为该犯身体状况属于进行性恶化,已经严重影响机体功能,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于8月14日批准批准罪犯霍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8月14日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对罪犯霍某某

暂予监外执行。吉林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8月16日将罪犯霍某某和相关法律文书移交吉林省农安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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