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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高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7-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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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YZZ1513321049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高某,女,1981年9月28日出生,因合同诈骗罪,被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自2017年7月2日起至2021年12月22日止。该犯入监前因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被九台区人民法院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哺乳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2017年7月2日,九台区人民法院下达收监执行决定书。2017年7月3日,公安机关将该犯押送至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高某入监当日,吉林省女子监狱对其进行了详细的体检。当时,尿妊娠检查为阴性。2017年7月27日,该犯出现恶心、不适、伴有阴道流血。监狱干警立即将其送到监狱医院就诊。妇科B超、尿妊娠试验等检查结果为:早期妊娠,且有先兆流产症状。立即给予入院密切观察,并于次日,送至省政府指定医院——吉林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省医院)特管病房住院治疗。2017年8月3日,省医院出具早期妊娠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罪犯妊娠检查书》。

2017年8月4日吉林省女子监狱“医疗鉴定小组”出具《罪犯病残鉴定表》及《罪犯保外就医建议书》。建议该犯所在监区及时为其呈报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8月14日入监监区民警集体讨论意见:罪犯入监后,能够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监纪,表现良好。根据该犯改造表现及身体状况,建议依法对该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当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民警讨论意见,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高某改造表现及病情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罪犯高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

与此同时,监狱对罪犯高某丈夫王XX进行认真细致的考察,向有关部门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其符合保证人的条件。告知其可以作为罪犯高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保证人及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填写《保证人资格审查表》。监狱于2017年8月11日向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发去《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2017年9月5日收到当地社区矫正管理机关同意该犯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刑罚执行科立即将所有相关证据材料形成卷宗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9月7日,在监狱长的主持下,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高某暂予监外执行及保证人资格审查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天。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据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2017年9月25日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建议批准对罪犯高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

2017年9月2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高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高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据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高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2017年9月27日监狱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省监狱管理局,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考虑到罪犯高某曾有先兆流产的情况发生,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对此案特事特办。省局各部门收到案卷后,第一时间进行审核。生活卫生处对罪犯怀孕情况进行认真审核,认为该犯现有情况及医院诊断、体检资料、鉴定意见符合怀孕的相关要求。刑罚执行处审核认为:案卷资料齐全、完备、规范,办理程序符合《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要求,提请建议适当。尤其对罪犯怀孕时间等要点进行了认真细致审查,未发现有违法情况发生。提请省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于2017年9月29日批准罪犯高某暂予监外执行。局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省局公章。女子监狱于2017年9月30日将罪犯高某交接到长春市汽开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机关,并详细交代罪犯高某病情及监管时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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