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7-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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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YZZ1513319443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冯某某,男,1939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温县祥云镇,2000年11月1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01年2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1年5月9日被送入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2003年4月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11月19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19年,2009年1月5日减刑一1年三3个月,2012年6月21日减刑一1年,2014年12月29日减刑一1年。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冯某某入狱后因右眼球突出,视力不断下降。于2013年12月16日经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保外就医医学鉴定,鉴定为:右眼眶内占位病变(眼眶淋巴瘤可能性大)。2016年1月25日该犯经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刑事医学鉴定,鉴定为:右眼眶内占位病变(眼眶淋巴瘤可能性大)。
2017年2月9日罪犯冯某某的儿子冯某向监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书面申请,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河南省豫西监狱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2017年2月21日河南省豫西监狱六监区认为罪犯冯某某病情可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出对罪犯冯某某病情进行保外就医医学鉴定申请。
2017年2月21日豫西监狱医院根据以往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和诊断证明,初步认为罪犯冯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建议外出再次进行医学鉴定。
2017年2月2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后建议对该犯进行保外就医医学鉴定。
2017年2月21日河南省豫西监狱同意委托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对该犯进行保外就医医学鉴定。
2017年2月27日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出具保外就医医学鉴定书,罪犯冯某某患:1.右眼眶内占位病变(眼眶淋巴瘤可能性大);2.左眼青光眼待排(河科大二附院医(保)鉴字2017第3号)。
2017年3月6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保证人资格进行审查,根据温县祥云镇罗坡底村委会证明其父子关系,同意罪犯冯某某的儿子冯某担任保证人,并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7年3月8日豫西监狱发函委托河南省温县司法局调查该罪犯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2017年3月23日河南省温县司法局回复评估意见为:该犯具备社区服刑条件。
2017年4月10日河南省豫西监狱六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综合罪犯冯某某入狱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因年老体弱,右眼视力下降无法参加劳动和学习。在患病住院期间,能够配合医院医生的治疗方案,遵守医院的规定,积极配合治疗,没有违规违纪现象发生。综合上述情况,认为罪犯冯某某暂无社会危险性,同意提请罪犯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会议记录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7年4月12日河南省豫西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所有材料后,认为符合呈报要求,罪犯冯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五条,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符合规定,河南省温县司法局回复评估意见为具备社区服刑条件。监狱刑罚执行科出具审查意见,同意监区提请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豫西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4月12日监狱将罪犯冯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材料抄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4月13日豫西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罪犯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进行评审,并邀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列席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委员会对罪犯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病情进行审议。评审委员会认为罪犯冯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以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五条的规定,同意提请罪犯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在监狱进行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随后将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2017年4月13日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为:豫西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罪犯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依据、提请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审定。
2017年4月18日豫西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由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报请的关于罪犯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监狱长办公会议认为罪犯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齐全,罪犯冯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以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五条的规定,监狱长办公会议意见:同意对罪犯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4月27日,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准予罪犯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 5月 3日,河南省豫西监狱将罪犯冯某某及相关材料一并移交给河南省温县司法局;并抄送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