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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7-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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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YZZ1513319440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段某某,男,1949年4月1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副总经理(副处级),原户籍所在地河南郑州市。因走私普通货物、受贿罪,于2008年5月16日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18年,赃款人民币15万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2008年7月9日被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十监区服刑。2011年2月因确有悔改表现被减刑一1年八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2月24日起至2022年4月23日止。罪犯段某某因患高血压病Ⅲ期、脑梗塞,河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1年7月15日决定将其保外就医六6个月,之后因病情无好转被批准继续保外就医3次,批准期限分别六6个月、六6个月、一1年,至2014年7月14日保外就医期满。

为严格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政委〔2014〕5号)中“三类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在2014年3月6日司法部贯彻落实《意见》的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的第二日,河南省监狱管理局下发《关于对保外就医三类罪犯收监复查的通知》,要求各监狱将在保的“三类罪犯” 3月底前一律进行病情复查,病情不符合《意见》要求的一律收监执行。经检查,罪犯段某某所患脑梗塞病情严重程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所患高血压病3期不符合《意见》要求,监狱按照省局通知要求于2014年3月17日将其收监执行,收监后一直在监狱医院对症治疗。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2月23日,罪犯段某某因“间断脓血便3月,发现结肠多发息肉1周”为主诉入院。2月23日进行息肉切除,术后病理检查报告单诊断:(降结肠)腺瘤性息肉,高级别,局灶癌变。罪犯段某某家属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罪犯段某某的儿子段某的保证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豫北监狱刑罚执行科同意段某担任罪犯段某某的保证人,填写《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并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职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7年3月2日,十监区填写《罪犯病情鉴定审批表》建议对罪犯段某某病情进行暂予监外执行医学鉴定。经审查,豫北监狱医院同意到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对罪犯段某某的疾病进行暂予监外执行医学鉴定,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后同意对罪犯段某某的疾病进行暂予监外执行医学鉴定后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

2017年3月4日,豫北监狱委托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对罪犯段某某的疾病进行暂予监外执行医学鉴定,2017年3月8日,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鉴定意见为“1、结肠息肉癌变(腹腔转移);2、2型糖尿病、脑梗塞;3、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合并有靶器官受损);4、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2017年3月13日,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豫北监狱向罪犯段某某现居住地河南郑州市二七区司法局发出《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的函征求意见,2017年3月23日郑州市二七区司法局作出“同意将该犯纳入我区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

2017年3月23日,十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综合罪犯段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病情认为,罪犯段某某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综合表现较好。患病后,积极配合治疗。保证人家庭经济情况较好,家庭关系和睦。结合郑州市二七区司法局同意该犯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十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段某某目前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十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意见,并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暨监区长办公会会议记录》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对罪犯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新乡市牧野区检察院作出“同意你狱对罪犯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意见”的检察意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连同检查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段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4月5日,河南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认为罪犯段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4月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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