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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7-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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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YZZ1513319435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蒋某某,男,1951年9月27生,文盲,住河南省武陟县大封镇,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30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7 月13日送焦作监狱服刑。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刑期自2004年3月26起至2023年3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8年;经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2007年6月减去刑期1年;2012年5月减去刑期1年2个月。现刑期至2021年1月25日止。现在焦作监狱出监教育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月24日,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河南省焦作监狱出监教育监区向监狱医院和监狱刑罚执行科提交《罪犯病情鉴定审批表》,申请对罪犯蒋某某的病情进行医学鉴定。申请理由为:蒋犯于2001年7月13日入狱,入狱体检:有高血压病史。2013年监狱医院体检查出患糖尿病、2015年体检显示该犯左眼视力下降。2017年1月11日经监狱医院检查该犯左眼视力进一步下降、血小板总数为35×109/L,低于正常值;1月18日检查血小板总数为25×109/L,全身多处瘀斑。2017年1月23日送焦作卫校附属医院检查血小板总数为10×109/L,病情呈加重趋势,随即送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当日下达病危通知,病情诊断为:1、血小板减少查因;2、高血压3级 极高危组;3、2型糖尿病;4、脑梗塞。因病情危重,监狱医院建议由省政府指定医院对蒋犯病情进行诊断,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后同意由河南省焦作卫生学校附属医院对蒋犯病情进行诊断并报监狱主管领导批准,同时抄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驻省焦作监狱检察室,请检察机关派员现场监督检查诊断情况。2017年1月25日,河南省焦作卫生学校附属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蒋犯患有:1、血小板急剧减少;2、高血压3级很高危并靶器官损害、双侧颈动脉斑块形成;3、脑梗塞;4、Ⅱ型糖尿病;目前病情危重。

根据检查结果,监区拟提请对罪犯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刑罚执行科随即征求蒋犯家属意见。蒋犯儿子蒋某愿意担任罪犯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经审查蒋某提供的身份及户籍等相关证明后,监狱刑罚科同意由蒋某担任罪犯蒋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因罪犯病情危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我们电话联系了蒋某某犯户籍地武陟县社区矫正中心的卫鹏魁主任,简要通报了蒋犯的基本情况及病情,并通过微信传送了必需的材料信息。卫主任查阅材料后表示,同意对罪犯蒋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2017年1月25日,出监教育监区召开监区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罪犯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认为罪犯蒋某某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先后获得减刑三次,共减去刑期2年2个月。目前患血小板急剧减少、高血压3级(极高危)并靶器官损害等疾病,且病情危重,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规定。其子蒋某愿意担当其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武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同意接收进行社区矫正。综合分析后认为,将罪犯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无社会危险性,建议对罪犯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随即将相关材料报送监区长办公会审核。

同日,出监教育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建议对罪犯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和《监区长办公会议记录》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后认为:监区认定罪犯蒋某某的改造表现及病情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引用条款准确,提请罪犯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1月26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驻狱检察机关现场检察监督。评审认为: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恰当,同意提请罪犯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按照规定将评审结果抄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焦作监狱对蒋犯启动保外就医程序规范合法,蒋犯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有关规定,社区矫正评审意见、具保人材料齐全,请依法予以办理”的检察意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记录》连同检察意见以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随即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蒋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并将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月26日,河南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罪犯蒋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接到省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监狱按照规定,2017年1月26日,监狱将罪犯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结果在狱内予以公告,并制作相关材料。至2017年2月3日,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罪犯的检举、异议等。2017年2月4日,监狱将罪犯蒋某某及相关材料移送武陟县社区矫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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