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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安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7-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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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YZZ1513317139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安某某,1964年10月7日生,穿青人,高中文化,捕前系个体经营户,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于2015年7月23日入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5月22日,罪犯安某某因“突发昏迷伴左侧肢体瘫痪5分钟”入监狱医院治疗,2016年5月23日因病情危重转入贵州省安顺市302医院治疗,在302医院诊断为“右侧脑出血”,即行手术治疗。2016年5月25日监狱委托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保外就医病情诊断医院)对该犯进行保外就医病情诊断,2016年6月29日经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诊断,罪犯安某某患:1.原发性高血压3级 很高危组;2.右侧外囊区自发性脑出血术后,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之规定。鉴于罪犯安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狱内医疗条件难以进行有效救治,监狱随即启动程序对该犯办理保外就医。

2016年7月6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该犯兄长安金福具备保证人资格,同意其作为该犯保外就医的保证人。经2016年7月6日该犯所属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2016年7月8日该犯所属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2016年7月12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均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建议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征求驻监检察机关意见后,于2016年7月13日召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驻监检察机关应邀列席会议,未提出异议。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当日,监狱将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意见在监狱内进行公示,经公示三个工作日,未收到影响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反映。2016年8月12日驻监检察机关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罪犯安某某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程序合法,同意监狱对其保外就医意见”。2016年8月19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进行审议,经审议,决定对罪犯安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同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抄送驻监检察机关。

【案件办理结果】

省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材料后,经刑罚执行处审查,并召开处务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和研究,经审核:实体和程序均符合规定,材料完整。经提交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议后,报局长审定。2016年9月20日,经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罪犯安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随即将该犯押送至贵州省纳雍县司法局进行移交,依法纳入社区矫正。该案的及时办理,在挽救罪犯生命、体现监狱人道主义管理方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罪犯安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其家属专门向监狱送来锦旗,感谢监狱在罪犯安某某突发疾病之时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置措施,争取有效的救治时间,确保安某某在手术和后期康复治疗中有好的恢复效果,不仅挽救了安某某的生命,更是唤醒了安某某对人生价值的重新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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