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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莫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7-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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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JYZZ1513243887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莫某某,女,1951年6月8日出生,文盲,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因故意杀人罪,于2003年9月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0月23日投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以下简称“女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05年11月2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9年2月2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8月2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5月24日止。因生活不能自理,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16年8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一)生活不能自理鉴别

2016年7月8日,女子监狱六监区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提出对罪犯莫某某进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的申请。女子监狱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小组(由相关业务科室领导、医疗专业人员及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共同组成)开展对罪犯莫某某调查取证和鉴别工作:一是查阅罪犯莫某某档案、病历等相关材料。经查,该犯于2011年12月1日因患高血压Ⅲ期、脑梗塞,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因病情未见好转,分别于2012、2013、2014年各获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继续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5年5月26日,因病情好转,已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决定收监执行。罪犯莫某某被收监执行后,因患高血压、脑梗塞后遗症,经常在监内医务室就诊、长期服药,无法正常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二是询问罪犯莫某某的主管警察,调查核实其日常生活基本情况。主管警察证实莫犯的大小便、自主行动均需在组员的帮助下才能完成,并出具了《关于莫某某在女子监狱六监区病休期间的护理情况》等书面材料。监狱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小组如实制作了询问笔录。三是询问罪犯莫某某的3名护理罪犯。证实其大小便、自主行动2项日常生活行为均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并形成询问笔录。四是对罪犯莫某某进行现场考察,观察其日常生活行为并形成现场考察书面材料。审查结束后,监狱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小组认为罪犯莫某某收监一年多来,经六个月以上治疗、护理和观察,自理能力不能恢复,在日常生活中大小便、自主行动依然需要陪护人员协助才能完成。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该犯已年满六十五周岁,五项日常生活行为有二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监狱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小组出具罪犯莫某某生活不能自理的意见。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6年7月16日,女子监狱六监区一分监区召开分监区警察会议,集体研究罪犯莫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综合罪犯莫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莫某某自投入监狱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配合治疗,无自伤自残行为,确有悔改表现;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已达七年以上;监狱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小组出具《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书》,认为罪犯莫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依法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六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案情需要,委托广西南丹县司法局对罪犯莫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居住地等信息进行核实,以及罪犯莫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及保证人具保条件进行调查评估。广西南丹县司法局调查后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莫某某在南丹县有固定居所,其家庭和睦,生活条件属中等水平,邻里关系融洽,暂予监外执行后无社会危害性;其邻里和社区均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无意见,其家人愿为其提供担保,表示愿积极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教育、监管;可以对罪犯莫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提请罪犯莫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材料及保证人资格进行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莫某某生活不能自理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莫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恰当,同意监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莫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茅桥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出具了“对监狱呈报罪犯莫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无异议”的检察意见。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罪犯莫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莫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莫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莫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监狱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将提请罪犯莫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材料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批。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收到罪犯莫某某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案卷材料后,因该案为广西监狱系统提请的首例因生活不能自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分管副局长亲自带领相关处室的领导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审查小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茅桥中心医院医学专家及聘用两名社会医院副高以上职称的医学专家组成)的医疗专家到女子监狱,对罪犯莫某某进行现场查验,查阅其主管警察、3名陪护罪犯组员的询问笔录和该犯病休期间的护理情况以及该犯的门诊病历和历年保外就医审批表等相关案卷材料。通过查验,认为该犯已满65周岁以,现因患脑梗塞、高血压Ⅲ期导致大小便、自主行动二项日常生活行为均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且经过六个月以上治疗、护理和观察,自理能力不能恢复,认为可以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刑罚执行处对该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及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拟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2016年8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罪犯莫某某的刑期执行、改造表现、生活不能自理、监狱办理案件的程序等情况符合法律规定,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均复函同意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批准罪犯莫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女子监狱收到罪犯莫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于2016年9月1日将罪犯莫某某送至南丹县,与南丹县司法局办理了相关交接手续。罪犯交付执行后,监狱按要求将交付执行情况报告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并通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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