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7-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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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JYZZ1513241400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彭某某,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因犯放火罪,于2016年9月5日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6年10月20日调入北京市第二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12月2日罪犯彭某某因心动过速、双下肢无力、褥疮,到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12月2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报病重,2017年1月9日报病危。
2017年1月19日罪犯彭某某的母亲向监狱申请为彭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监狱收到彭某某母亲的申请后立即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2017年1月24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对罪犯彭某某的病情鉴定结果为:1、慢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2、肝功异常;3、营养不良;4、褥疮;5、动脉瓣、三尖瓣反流(轻度);6、肺动脉高压(轻度)。罪犯彭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罪犯保外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且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建议保外就医。
2017年1月25日北京市第二监狱派三名警察对罪犯彭某某进行保证人资格审查。罪犯彭某某母亲愿意担任彭某某的保证人,监狱警察到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汤河口派出所和北京市怀柔区司法局长哨营满族乡司法所对保证人资格进行进一步审查,根据汤河口派出所和长哨营满族乡司法所出具的《保证人资格审查表》,监狱确定罪犯彭某某的母亲为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
2017年1月25日,监狱将《对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彭某某居住地核实的函》、《关于对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彭某某的社会调查函》送至北京市怀柔区司法局,请核实罪犯彭某某居住地,调查评估罪犯彭某某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核实保证人的具保条件,并通报了彭某某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情况。
2017年2月8日,监狱再次指派3名警察到北京市怀柔区司法局协调罪犯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问题。2月8日怀柔区司法局出具材料,同意罪犯彭某某社区矫正。
2017年2月9日监区组织全体警察召开罪犯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评议会,经集体研究,认为彭某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提议对罪犯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2月9日监区召开提请罪犯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区长办公会,经监区长办公会集体研究,认为该犯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提议对罪犯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2月10日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审议会,北京市刑事执行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对罪犯彭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了审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一致认为办理罪犯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罪犯彭某某符合法律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其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议对罪犯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2月13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对罪犯彭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议题,经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向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呈报罪犯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3月3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3月7日监狱通过999急救中心急救车将罪犯彭某某送至北京怀柔医院,因彭某某母亲未与北京怀柔医院沟通联系,没有病床无法接收,监狱经过怀柔区司法局协商,将移交地点改至彭某某居住地。并将暂予监外执行材料与北京市怀柔区司法局进行交接。
2017年5月18日罪犯彭某某的保证人向北京市怀柔区司法局长哨营司法所提出,因经济困难无法承担罪犯彭某某的生活及医疗费用,而且本人患多种疾病需要到医院治疗等原因,申请放弃作为罪犯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资格。2017年5月20日在规定的时间罪犯彭某某的保证人未能提供新的保证人,怀柔区司法局向监狱建议对彭某某予以收监执行。2017年5月25日监狱接到司法局建议收监的材料后,次日,监狱指派3名警察到彭某某的居住地进行调查,经调查,确认是彭某某的保证人属于自愿放弃保证人资格,同时不能提供新的保证人,符合收监规定。2017年5月27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批准对罪犯彭某某予以收监执行。2017年6月1日,监狱对罪犯彭某某予以收监执行,并将彭某某送至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