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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董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7-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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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JYZZ1513241330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董某,男,1985年3月2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6日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4年10月22日调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5年5月19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清河分局医院鉴定结论为:1、Ⅰ型糖尿病;2、双眼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右Ⅴ-Ⅵ期左Ⅳ);3、右眼瞳孔残膜;4、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罪犯保外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之规定,建议保外就医。

2015年5月25日,经主管警察提名,经分监区长同意提交分监区全体警察会议研究罪犯董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主管警察汇报了董犯遵规守纪、执行刑期等情况,分监区长及其他警察分别发表意见,认为董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未发现违纪行为,且董犯病情危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议对罪犯董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狱政科对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罪犯董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于5月26日提请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协调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对该犯病情予以鉴定。

2015年6月15日经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鉴定病情为:1型糖尿病,双眼增殖性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糖尿病酮症,低钾血症,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罪犯保外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之规定,建议保外就医。

2015年6月25日,监狱派人对该犯的保证人情况进行了考察,董犯母亲具备保证人条件,北京市怀柔区龙山派出所、怀柔区龙山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出具了证明,经监狱审查确定董犯母亲为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

2015年7月3日,监狱对罪犯董某进行了暂予监外执行社会风险评估,经评估该犯社会危险性评估该犯分数为38.1分,属于较低风险。

2015年7月13日,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社会风险评估会议,经研究认为罪犯董某无前科劣迹,测试分数为38.1分,属于较低风险,结合该犯病情和现实表现等因素,监狱一致认为该犯再犯罪风险较小,暂予监外执行后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同意呈报罪犯董某暂予监外执行意见。

2015年7月9日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审议会,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对罪犯董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意见进行了审议。经研究,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致认为在办理董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诊断过程及监狱审核研究工作程序符合法律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程序规定的要求,列席会议的检察官对审议结果没有异议。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认为,该犯所患病情严重,暂予监外执行后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提议对罪犯董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5年7月29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小组审核了罪犯董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经研究一致同意提议对罪犯董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将书面意见抄送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5年8月21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董某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9月9日上午,监狱为罪犯董某办理了离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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