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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7-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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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JYZZ1513241088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邵某某,男,1953年4月11日出生,大专文化,北京市人,家住北京市海淀区,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12年6月7日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2月15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鉴定罪犯邵某某的病情为:“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性心绞痛,心功能Ⅱ级(NYHA);2、高血压3级(极高危); 3、双下肢动脉粥样硬化伴多发斑块;4、双侧颈动脉粥样硬化伴右侧斑块形成”,其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之规定,建议保外就医。

2017年3月2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致函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委托对方对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的居住地进行核实,并调查罪犯邵某某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后经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证实罪犯邵某某提供的居住地情况属实,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较少。3月6日,监狱派员对罪犯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情况等进行调查,罪犯邵某某的儿子同意接收并照顾邵某某。监狱于3月11日、15日分别派警察赴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甘家口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月坛派出所对罪犯邵某某的儿子是否具有保证人资格进行调查。随后,监狱审查认为: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出具的居住地核实复函等材料、保证人邵某出具的独生子女证等材料,可以确定保证人邵某与罪犯邵某某系父子关系,确定邵某为罪犯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

2017年3月20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三监区依据《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组织全体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经监区全体警察研究后认为:罪犯邵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并决定提出对罪犯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当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一致同意对罪犯邵某某建议暂予监外执行。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会上,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罪犯基本情况、调查情况、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情况进行了汇报。经评审,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成员一致认为经当地司法机关反馈情况,该犯住址真实,保证人通过调查符合条件。罪犯邵某某病情经具备资质的医院鉴定符合条件,一致同意对罪犯邵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答复对罪犯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无异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6月9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并一致同意对罪犯邵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6月22日,清河分局先后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和分局长办公会,一致同意对罪犯邵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分局长办公会后,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将罪犯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卷材料呈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审批,并将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抄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7月19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7月20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与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办理了罪犯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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