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庄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7-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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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JYZZ1513240468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庄某,男,1953年3月27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捕前系北京某处副调研员,因犯受贿罪于2013年1月31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6年6月7日被送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柳林监狱服刑。
罪犯庄某因原发性肝癌,门静脉转移,分别于2015年5月6日、2015年6月24日在佑安医院累计行二次肝动脉导管介入术、肝癌消融术、脾动脉栓塞术。
【案件办理过程】
按照规定,监狱及时约谈庄犯之妻陈某告知病情,陈某获知庄某病情后,表示愿意担任罪犯庄某的具保人,并向监狱递交了保外就医的书面申请。监狱随即向清河分局医院提请对罪犯庄某进行病残鉴定。2015年8月11日,清河分局医院鉴定罪犯庄某的病情为:1、原发性肝癌,门静脉转移介入治疗术后;2、慢性病毒性乙型肝炎,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3、脾大,脾功能亢进;4、2型糖尿病;5、冠心病;6、原发性高血压病;7、胆囊炎。
2015年9月11日,经主管警察提名、分监区长同意提交分监区全体警察会议研究罪犯庄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主管警察汇报了庄犯遵规守纪、执行刑期等情况,分监区长及其他警察分别发表意见,认为庄某在服刑和住院治疗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未发现违纪行为,且庄某病情危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议对罪犯庄某暂予监外执行。
分监区评议会后将《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意见书》等材料报狱政科审查,经审查并报请主管副监狱长同意,提请清河分局协调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对该犯病情予以鉴定。2015年10月27日,市局中心医院鉴定罪犯庄某的病情为:1、原发性肝癌,DSA引导下肝动脉化疗栓塞术后;2、乙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门静脉高压症,脾大;3、2型糖尿病,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罪犯保外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议保外就医。
2015年11月3日,监狱致函朝阳区司法局,委托对方对该犯居住地进行核实、调查罪犯庄某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影响。2016年11月17日,监狱派警察对具保人情况进行了调查,庄某之妻陈某同意接收并照顾该犯,朝阳区司法局核实居住地情况属实,当地居民委员会、司法所、派出所均证实陈某符合具保人条件。当地司法局出具材料证实居住地情况属实,庄某如暂予监外执行对当地影响较小。11月17日,经监狱审查认为陈某符合保证人条件,同意陈某为罪犯庄某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
2015年11月24日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审议会,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对罪犯庄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了审议。分监区、监狱医务所、狱政科将罪犯庄某情况作了详细汇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致认为在办理罪犯庄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医院鉴定过程及监狱审核工作程序符合法律和程序规定的要求,列席会议的检察官对审议结果没有异议。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认为,该犯所患病情严重,暂予监外执行后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提议对罪犯庄某暂予监外执行。会后,监狱将会议结果在狱内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关于对罪犯庄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请示》附一览表、案卷材料呈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2015年12月10日,经清河分局审核,同意监狱意见,提请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审批,并将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抄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5年12月29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庄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及时与朝阳区司法局沟通,商定交接事宜。2016年1月5日,监狱将罪犯庄某送至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并办理交接手续。后监狱分别派警察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及其它相关材料复印件分别送达至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人口管理处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