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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7-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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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JYZZ1513238070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赵某某,番号14911,男,1960年1月17日出生,上海市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暂予监外执行后居住地均为上海市黄浦区,2010年12月28日,该犯因敲诈勒索罪,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2010)长刑初字第5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1月17日被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因非法持有毒品罪,经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以(2012)黄刑初字第5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连同前罪没有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十五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8月7日被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因非法持有毒品、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以(2013)沪二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后该犯未上诉,刑期自2013年12月16日起,2014年1月7日交付执行。2014年3月20日,罪犯赵某某移押至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服刑。

刑罚变动情况:2016年12月16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罪犯赵某某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现刑期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38年12月15日止。

前科劣迹情况:1984年1月,赵某某因流氓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1998年7月,赵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病残情况:2016年6月16日,罪犯赵某某经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批准为病犯。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12月8日,罪犯赵某某因病由上海市提篮桥监狱移押上海市监狱总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期间,因赵犯病情持续恶化,监狱总医院分别于12月8日、12月22日出具病重通知书。为此,监狱向监狱总医院提出对其进行罪犯病情诊断和保外就医病残鉴定。

2016年12月26日下午,监狱收到监狱总医院对罪犯赵某某的病情诊断书和保外就医病残鉴定书,认定罪犯赵某某患“喉恶性肿瘤(全喉 鳞癌Ⅱ级)术后;肝脏多发转移瘤;肝脏多发血管瘤;胃恶性肿瘤个人史”等疾病,并认定罪犯赵某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4】112号)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

监狱刑罚执行科办案民警随即对罪犯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基本条件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罪犯赵某某曾2次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涉毒犯罪被收监加刑,此种情形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从严审批对象。由于该犯案情复杂,监狱刑罚执行科事先已多次与驻监检察室沟通,驻监检察室表示该犯在病情鉴定后,如果又出现三次以上病重的情形,监狱方可以继续办理赵犯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其后,上海市监狱总医院分别于2017年1月17日、2月15日、3月20日、3月29日四次出具罪犯赵某某的病重通知书。3月30日,监狱总医院对该犯出具了病危报告书,3月31日,监狱总医院将该犯转院至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进行病情的再次确认和进一步治疗。当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出具了病危报告书。

3月30日,监狱收到病危报告书后,根据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对该犯启动了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紧急程序。当日,监狱征求家属意见,并对具保人资格进行审查。

3月31日,监狱征求罪犯赵某某居住地司法局意见。

4月1日,赵犯所在监区开展集体评议,同意对罪犯赵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对罪犯赵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请监狱审核。当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案件审核通过后,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对罪犯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驻监检察室,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4月11日下午,监狱收到驻监检察室转来的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某某的病情符合保外就医的法律规定条件,但该罪犯自2010年以来,已经连续两次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重新犯罪被判刑,其如再次被暂予监外执行存在一定的再次犯罪可能,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建议你局对罪犯赵某某的本次暂予监外执行从严审批。”同日,监狱再一次收到监狱总医院对罪犯赵某某发出的病危报告书。

4月12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罪犯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审议完毕后当日,监狱将相关案卷材料移送至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核。

4月13日,局刑罚执行处和生活卫生处出具了对罪犯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监狱补充病情相关材料,提供罪犯3月31日至4月10日病情相关材料;积极做好罪犯赵某某的救治工作。”

4月14日,监狱根据审查意见对案卷材料进行了补充,并再次移送局刑罚执行处审查。局刑罚执行处认为:“2017年3月31日监狱启动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时罪犯赵某某处于病危状态,但4月1日至10日未发现罪犯仍处于病危状态,病危情形消失后,监狱应及时终止办理紧急保外就医,虽然4月11日监狱总医院又发出病危报告书,但与上次病危间隔时间过长。监狱应按照正常程序办理。”

4月14日,监狱根据刑罚执行处审查意见,按正常程序启动罪犯赵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当日,监狱再一次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对案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于当日在赵犯所在监区对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公示。4月19日,公示结束,未收到民警和罪犯的不同反响。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相关案卷材料移送驻监检察室,再次征求检察机关的同步监督意见。

4月20日,监狱总医院对罪犯赵某某再一次发出病危报告书。当日下午,驻监检察室再一次出具对赵某某保外就医的意见:“我院的审查意见与沪检二分执检暂意[2017]1号《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一致。”但因当日监狱长因公出国,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6]78号)的相关规定,监狱无法签署罪犯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且文件中也未提及类似情形如何处理。为此,监狱刑罚执行科立即与局刑罚执行处沟通,口头请示《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电子实时监督管理审批表》等意见签署工作如何开展。并于4月21日,监狱向局刑罚执行处就领导签署意见一事提出书面请示。

2017年4月24日,局刑罚执行处批复:“经研究,请你监狱严格按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2017年4月27日下午,监狱总医院再一次出具罪犯赵某某病危报告书。

2017年4月28日,监狱长回沪,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审议完成后即将相关材料移交局刑罚执行处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5月2日,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同意罪犯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5月2日,监狱将罪犯赵某某移送至浦东新区周浦医院急症室,与其居住地司法局进行人员和相关材料的交接。

2017年5月2日夜间23:00,赵犯病亡。

赵犯家属对监狱办理赵犯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无异议。赵犯死亡后,其近亲属也未向监狱提出任何质疑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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