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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7-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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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JYZZ1513237838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男,1988年8月7日出生,现年28岁,江西省东乡人,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和暂予监外执行后居住地均为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该犯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5月6日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9日止。2015年6月2日入监服刑,2015年8月17日调入上海市北新泾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曾于2015年3月6日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主要犯罪事实:2015年3月5日19时30分许,该犯携带大量甲基苯丙胺至本市普陀区新村路562号附近,被民警当场人赃俱获。民警从其身上查获用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49包及用塑料袋包装的4粒红色药片。经鉴定,该犯持有的上述49包白色晶体共计46.42克和4粒红色药片0.3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服刑期间,罪犯李某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总体表现良好,无从宽从严情形。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11月15日晚21时20分许,北新泾监狱五监区罪犯李某监组同犯按铃报警,罪犯李某面色不好,身体不适。由于该犯近期身体不适,监区曾多次安排该犯至医务所就诊。值班民警接警后,立即向监区值班长汇报了该犯情况,监区值班长安排民警将罪犯李某送至监狱医务所就诊。医务所观察病情后认为罪犯李某已高烧多日,虽已予以输液治疗,但效果不佳,鉴于该犯病情反复且监狱医疗条件有限,建议送其至监狱总医院治疗。经监狱领导批准,安排警力押解罪犯李某前往监狱总医院进行治疗。当晚23时许,监狱民警将罪犯李某送至监狱总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2016年11月15日当晚,上海市监狱总医院出具病危报告书,认定该犯病情危重,进行性加重,随时可能死亡。2016年11月16日上海市监狱总医院出具病情诊断书,认定该犯患“重症肺部感染、呼吸功能障碍(呼吸困难Ⅲ级 重度)、酮症”。2016年11月16日上海市监狱总医院出具保外就医病残鉴定书,认定该犯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文严重疾病范围第四条第一款。

鉴于罪犯李某病情危重,监区于2016年11月17日向监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监狱将该犯病情告知其家属,并询问该犯家中情况,发现罪犯李某家庭十分贫困,年收入只有八千元,罪犯李某的母亲在得知该犯病情后,立即从家中赶往上海市监狱总医院探望罪犯李某,考虑到其家庭情况,出于人道主义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监狱承担了其母亲往返路费。罪犯李某母亲探望该犯后,监狱民警与其商讨该犯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相关事宜。11月17日,经监狱审查,罪犯李某之母冯辉娥具备保证人资格。该犯母亲同意为该犯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签署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6年11月17日,监区召开监区集体会议,对罪犯李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进行评议,与会民警一致同意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同日,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会议,讨论决定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鉴于该犯病情严重,随时可能死亡,监区决定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后,监区办案民警开始制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司法文书,加班加点,当天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司法文书全部制作完成。监狱刑罚执行科办案民警指导监区办案民警制作相关司法文书,并对完成的司法文书进行审查,确保司法文书材料无误。

2016年11月18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审查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后,认为该犯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文严重疾病范围第四条第一款,同意对罪犯李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同意对罪犯李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后,即将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司法文书材料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驻北新泾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驻北新泾监狱检察室积极配合监狱开展工作,在认真审查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司法文书材料后,于2016年11月18日以沪闵检监暂意字[2016]5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李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程序合法。

2016年11月18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会议,讨论决定依法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报请对罪犯李某予以暂予监外执行。监狱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后,立即安排民警将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司法文书材料送至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认为罪犯李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11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6年11月19日上午,监狱安排刑罚执行科、监区及卫生所民警共4人,并派车将该犯送往江西省南昌市,路上罪犯状态平稳,当晚监狱民警顺利将罪犯送入江西省胸科医院,民警在医院轮流值守。罪犯李某住院需支付押金,监狱出于人道主义,为了使该犯能够及时开展治疗,考虑到该犯家中实际情况,决定给予该犯家属一笔一次性治疗费用,帮助罪犯李某顺利开展治疗,使其病情早日稳定,帮助其家庭渡过难关。

2016年11月19日、20日,监狱办理交接手续过程中,由于当地司法局工作人员周末不办理业务,而罪犯李某又病情严重,随时有死亡危险,情况危急。为了争取在时间上能抓紧办理,特商请江西省东乡县司法局圩上桥镇司法所的相关人员加班前往江西南昌胸科医院来办理现场交接,为保障及时完成罪犯李某的交接,监狱支付了圩上桥镇司法所相关人员的加班和差旅费用。11月21日下午,监狱与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司法局、人民检察院完成交接。

11月22日上午前往江西省监狱管理局进行交接。交接前,刑罚执行科民警将有关社区矫正规定予以告知罪犯本人、保证人,并要求罪犯、保证人配合当地社区矫正部门做好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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