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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7-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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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SJYZZ1513236318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高某某,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双湖峪村,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刑期自2008年6月11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止。2011年11月24日送入陕西省榆林监狱服刑,服刑期间,经减刑后余刑执行至2017年11月10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12月以来罪犯高某某一直间断性上腹胀痛,2017年2月14日,因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到神木县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胃镜检查,显示为胃癌(进展期)。2017年2月28日转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住院手术,手术名称为胃癌全胃切除根治术,术后转北方医院后期调理。2017年3月8日,陕西省新安中心医院专家会诊,高某某被诊断为:胃癌中晚期全胃切除术后(非临床治愈期),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司发通[2016]78号)监狱立即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2017年3月10日,监狱派警察前往高某某居住地司法机关评估其社会危险性,子洲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该犯适合社区矫正。并由刑罚执行科、监察室、医疗防疫站、监区警察会同神木县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主任组成考察小组,考察罪犯高某某病情及表现情况并全程录像留证。

考察小组在陕西省新安中心医院外二科,与主任医师谈话了解,根据手术记录显示:脾动脉、肝动脉、胰头部多处癌灶浸润,腹腔淋巴结广泛转移,而且胃小弯淋巴结4/7、胃大弯淋巴结5/6查见转移癌,属于非临床治愈期癌。随后,考察组来到高某某术后护理的西安医学院附属医院西安市北方医院了解到,高某某在北方医院主要进行了全胃切除术后护理,术后高某某间断腹胀,精神差,入院后给予抑酸、补液等对症支持治疗。见到高某某本人,意识清楚、可自主行动、自述现在偶尔感觉腹痛、头晕、每日进餐量很少。与其主管大夫谈话了解,现在主要进行术后调理。与监区教导员以及监区卫生员、生活互监罪犯等谈话了解现实改造、发病以及现场救治有关情况。最后,正式形成书面考察报告,考察过程均全程录影录像,在监狱各级会议在研究时播放,真实还原罪犯情况、警察考察现实情况,供参会人员观看掌握。

2017年3月20日,十一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条件结合罪犯具体病情、服刑表现及保证人情况集体研究,并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建议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

3月23日,监狱刑罚执行科依法进行就案卷完整性、规范性、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了审查,并核实罪犯出监后居住地。3月24日,监狱召开了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专题研究罪犯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并邀请神木县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会议,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监狱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在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收到监狱警察和其他罪犯的异议,监狱将暂予监外执行意见连同公示情况抄送检察院征求意见。神木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书面意见“建议对高某某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3月24日,刑罚执行科将评审委员会建议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对罪犯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加盖监狱公章,由刑罚执行科整理案卷,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罪犯高某某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所患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作出陕狱刑执[2017]2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对高某某自2017年5月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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