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白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7-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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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JYZZ1513236062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白某某,男,1959年1月16日生,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4月1日被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8月10日送入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白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入监,体检时自述曾患有腹膜炎。服刑期间于2017年1月24日,该犯因胃酸、腹胀打嗝二月余,到监狱医疗防疫站就诊。2017年4月11日,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胃镜、腹部B超和CT检查,初步诊断为胃癌,4月13日病检报告为“胃腺癌”。4月18日,延安监狱指派刑罚执行科科长、监察审计室主任、罪犯防疫站站长会同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主任,共同对该犯的病情进行了实地考察。4月20日该犯转至陕西省新安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患有:1.胃癌(溃疡浸润型、非临床治愈期);2.重度贫血。同时,陕西省新安中心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书。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司发通[2016]78号),延安监狱立即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2017年4月24日,七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条件结合罪犯具体病情、服刑表现及保证人情况集体研究,并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建议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4月2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依法进行就案卷完整性、规范性、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了审查,并核实罪犯出监后居住地,征求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4月28日,延安市宝塔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了书面评估意见,认为白某某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适宜非监禁刑罚。延安监狱召开了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专题研究罪犯白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并邀请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会议,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由于该犯病危,依据司法部《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不公示。随后,监狱将暂予监外执行意见连同公示情况抄送检察院征求意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白某某符合申报保外就医的条件,同意监狱对其申报保外就医的意见”。
2017年5月2日,刑罚执行科将评审委员会建议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对罪犯白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加盖监狱公章,由刑罚执行科整理案卷,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罪犯白某某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所患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作出陕狱刑执[2017]18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对白某某自2017年5月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