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7-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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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JYZZ1513235786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郭某某,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扶风县,汉族。2004年3月20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宝刑一初字第0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2004年7月16日送入宝鸡监狱第六监区服刑,减刑后余刑执行至2020年12月9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6月开始,该犯因腹泄多次在监狱医院就诊治疗,无好转迹象。7月27日,转入宝鸡市中心医院肛肠外科住院治疗(住院号:00445967)。8月11日,被宝鸡市中心医院确诊为直肠癌并肠梗阻、家族腺瘤性息肉病。8月14日转送至陕西省新安中心医院。8月22日,被陕西省新安中心医院专家会诊明确诊断为直肠癌(腺癌、非临床治愈期)、直肠癌横结肠造瘘术后、重度营养不良。期间,陕西省新安中心医院分别两次以直肠癌并肠梗阻、肠造瘘术后、重度营养不良、休克、发出病危通知书。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司发通[2016]78号),宝鸡监狱立即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2017年8月22日,六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条件结合罪犯具体病情、服刑表现及保证人情况集体研究,并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建议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
8月29日监狱刑罚执行科依法进行就案卷完整性、规范性、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了审查,并核实罪犯出监后居住地,征求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8月31日,社区矫正机构(宝鸡市扶风县司法局)出具了书面评估意见,同意适用暂予监外执行。随后,宝鸡监狱召开了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专题研究罪犯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并邀请宝鸡市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会议,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监狱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在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收到监狱警察和其他罪犯的异议,监狱将暂予监外执行意见连同公示情况抄送检察院征求意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于9月4日出具了建议保外就医的检察意见。
9月5日,刑罚执行科将评审委员会建议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对罪犯郭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加盖监狱公章,由刑罚执行科整理案卷,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罪犯郭某某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所患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作出陕狱刑执[2017]4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对郭某某自2017年9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