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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人员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7-1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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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SJYZZ1512041441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陈某某,男,1956年3月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2016年8月18日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十年,刑期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26年1月13日止,于2016年11月10日送入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病情诊断

陈某某服刑期间,因间断性尿血,病情持续加重,在监狱卫生所治疗效果不佳情况下,经批准后在渭南市华州区医院接受专科治疗,住院后仍呈持续性血尿,采取抗炎、支持、对症、止血等措施治疗。2016年12月28日,B超显示:膀胱占位性病变。

陈某某所在监区提出对其病情进一步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研究后,报分管刑罚执行的副监狱长批准同意,将该犯由陕西省华山监狱转送陕西省新安中心医院(曲江监狱)住院治疗并正式委托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

陕西省新安中心医院受理委托后,由外三科主任、副主任医师李刚,急诊科主任、主任医师饶强,住院医师刘宇三人组成的医疗鉴定专家组开展病情诊断工作。2017年1月10日,形成了17004号《罪犯病情诊断书》,确诊为膀胱癌(非临床治愈期)。诊断书经由新安中心医院代院长陈明亮审核签发后,反馈至华山监狱。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司发通[2016]78号)有关规定,陕西省华山监狱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程序

2017年1月18日,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依据法定条件,结合服刑人员具体病情、服刑表现及保证人情况集体研究,并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提出了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刑罚变更执行法律文书、病情诊断书及相关检查报告单、保证人资格审查表、保证书及相关材料、监区会议记录等提请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监区的提请材料后,从三个方面,分别就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了审查。同时进一步核实了出监后居住地,填写《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征求该犯出监后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2017年2月7日,渭南市临渭区司法局正式函复“陈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随后,监狱刑罚执行科会同监察审计室、罪犯医疗防疫站及驻监检察室共同组成考察组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对陈某某患病情况进行了现场考察,观察其临床表现并与主治医生谈话全面了解病情发展及诊疗情况,形成正式考察报告后,连同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提请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2月23日,陕西省华山监狱召开了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专题研究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并邀请陕西省渭南市华县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会议,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经评审,一致同意对服刑人员陈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会后将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在狱内公示了三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含了罪犯姓名、原判罪名与刑期情况、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据及提请意见、公示地点、公示期限以及公示监督投诉电话。公示期间,没有收到监狱警察和其他罪犯的异议。监狱将暂予监外执行意见连同公示情况抄送检察院征求意见。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了监狱评审委员会的提请建议后,正式出具了“同意对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

2017年2月28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评审委员会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经陕西省华山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对陈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监狱公章后,由刑罚执行科整理案卷,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程序

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受理华山监狱提请对服刑人员陈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后,首先由局生活卫生处就病情诊断情况进行了审查,并于2017年3月7日形成审查意见,陈某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接着,由局刑罚执行处对整个案卷材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等进行了审查,处务会研究认为,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完整、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同意监狱的提请意见,报请局长召集省局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2017年3月9日,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召集副局长、刑罚执行处、狱政管理处、教育改造处、狱内侦查处、生活卫生处、劳动改造协调处、监察审计室负责人,召开省局评审委员会研究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案件办理结果】

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服刑人员陈某某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所患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作出陕狱刑执[2017]1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由局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签名后加盖省监狱管理局公章,依法对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3月10日,刑罚执行处将服刑人员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依法在陕西省监狱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开,同时将整个案卷及决定书抄送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依法接受法律监督。

2017年3月11日,陕西省华山监狱将服刑人员陈某某依法移交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司法局,将其依法纳入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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