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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江监狱服刑人员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7-1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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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JYZZ1512041209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陈某某,男,1969年1月出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陈某某违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60元,予以继续追缴,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2016年12月20日投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江监狱(以下简称“西江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17年5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2016年12月20日,服刑人员陈某某因无明显诱因出现腹部胀痛、乏力,被送到西江监狱医院就诊。经治疗,病情无明显好转,于2016年12月23日被转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茅桥中心医院(以下简称“茅桥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经护肝、抗感染、营养支持等治疗,效果不佳。茅桥医院初步诊断为:1.肝硬化失代偿期;2.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

西江监狱一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服刑人员陈某某进行疾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进行疾病诊断。监狱委托茅桥医院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疾病伤残鉴定小组对陈某某进行疾病诊断。茅桥医院综合各项检查结果、临床表现及相关病例材料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陈某某为肝硬化失代偿期(腹水),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1)款之规定。刑罚执行科及时向贵港市人民检察院通报服刑人员陈某某的病情诊断情况。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4月14日,西江监狱一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召开监区人民警察会议。会议研究认为,鉴于服刑人员陈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患病后积极配合医生治疗,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1)款之规定,其妻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并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提供居住、生活和治疗保障,结合保证人资格审查等情况,认为陈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提出对罪犯陈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

经审核,监区长办公会议同意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陈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为核实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拟居住地,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保证人具保条件,监狱委托桂平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桂平市司法局经调查后出具了同意接受陈某某回到某某镇辖区内实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刑罚执行科根据上述情况,出具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西江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陈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西江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服刑人员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陈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陈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批。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贵港市人民检察院。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5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收到服刑人员陈某某案卷材料后,按程序先由自治区监狱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审查小组(由茅桥医院医学专家及聘用两名社会医院副高以上职称的医学专家组成)对陈某某的病情诊断、疾病材料清单及规范性治疗情况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审查。查明,该服刑人员2016年12月20日入监,腹胀2周, 2016年12月23日入院;体检有黄疸,胸部有蜘蛛痣(此为慢性肝脏损害的表现),有移动性啰音,腹部膨隆,轻度浮肿,肝功能有明显异常,底白蛋白血症;B超显示:弥漫性肝脏病变,脾大,腹水;解放军303医院上腹部CT示:肝硬化、脾大、腹水、门脉高压、肝右叶囊肿。监狱上报的该犯病史资料、客观医技检查依据及疾病证明书符合《广西监狱系统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诊断相关辅助材料工作规范》中的疾病清单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将该犯诊断为:“肝硬化失代偿期(腹水)”,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1款之规定。生活卫生装备处审查后作出:陈某某患肝硬化失代偿期(腹水),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1款之规定的审查意见。刑罚执行处对该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及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拟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2017年5月18日,广西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案进行审核。会上,经刑罚执行处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医学专家介绍疾病审查情况后,评审委员逐一发表意见,一致认为服刑人员陈某某的刑期执行、改造表现、疾病、监狱办理案件的程序等情况符合法律规定。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监狱征求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均复函同意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批准陈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西江监狱收到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 于2017年5月19日将服刑人员陈某某押解至居住地,与桂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交付执行情况报告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并通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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