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法制工作

山西省长治监狱服刑人员刘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3-04-0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XJJYJS1677121458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刘某某,男,1982年4月3日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县。刘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2018年12月17日入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山西省长治监狱一监区经过审查,认为服刑人员刘某某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期间获表扬奖励6次,确有悔改表现。能够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拟对刘某某提请假释。
    2021年12月14日,监狱委托刘某某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县社区矫正机关对其进行假释调查评估。2021年12月30日,山西省沁县司法局出具(2021)沁司矫调评字第46号《调查评估意见》:罪犯刘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2022年6月4日,山西省长治监狱一监区对刘某某进行拟假释罪犯再犯罪危险评估,得分为19.1分,属于低风险,适用假释。
    2022年6月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山西省长治监狱一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刘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认为,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山西省沁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关认为刘某某社区矫正环境良好,适用社区矫正,监区对刘某某再犯罪危险评估得分为19.1分,属于低风险。且原判决认为刘某某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能够主动及时将全部涉案赃款退还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符合晋高法〔2019〕71号文件《假释工作规定》第九条第八款“原判认定为自首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适用假释时可以依法从宽掌握”的规定。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刘某某提请假释。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2年7月15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刘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提交监狱法制科进行法制审核。审核完毕后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8月2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刘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2022年8月30日—2022年9月5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2022年9月6日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22年9月14日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刘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且刘某系自首,对适用假释可以依法从宽掌握”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2年9月1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刘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刘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刘某某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10月20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监狱对刘某某假释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10月21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刘某某予以假释。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