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遥监狱服刑人员孙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3-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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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JYJS1673939825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孙某某,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因犯诈骗罪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19)晋0107刑初71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87640元。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3年11月29日止。判决后,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晋01刑终75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87640元,其中62640元返还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2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11月12日交付太原一监执行,2021年1月28日调入平遥监狱。
【案件办理过程】
服刑人员孙某某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根据《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关于评价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实施办法》,经监区合议,孙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四个条件评价档次均为“一档”。孙某某考核期内共获监狱表扬二次,其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完毕,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2022年8月,监狱刑罚执行科、监察室有关人员前往太原市杏花岭区核实了孙某某释放后居住地,并委托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太原市杏花岭区司法局进行了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司法局通过调查孙某某基本情况、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等方面,出具评估意见为:家庭和睦,无不良嗜好,邻里关系融洽,和社会闲杂人员没有交往,社区予以接纳,其妻子愿意承担监督保证责任,综合认为罪犯孙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监狱对孙某某进行了卡特尔十六种个性测验以及COPA-PI测评的心理测试,并结合主体情况、主观恶性、改造表现、家庭联系、社区调查等方面,进行了再犯罪危险评估,评估得分为16.7分,根据山西省《拟假释罪犯再犯罪危险评估办法》之规定,属于低风险,可以适用假释。
2022年9月18日,孙某某所在监区召开会议对提请孙某某假释进行研究。参会人员一致认为孙某某能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提请假释。会后,监区将合议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公示期满后,监区将相关材料及意见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材料来源合法,罪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监区提请假释建议适当。2022年10月20日,刑罚执行科出具审查意见,建议对孙某某提请假释。审查后,刑罚执行科将罪犯花名册、审查报告等材料移送法制科审核,同时将孙某某假释材料移交检察机关事前监督。
2022年10月24日,法制科认为孙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程序合法,同意对孙某某提请假释。
2022年10月25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同意监区及刑罚执行科意见。会议邀请检察机关人员列席,实行现场监督,检察机关未提出异议。会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在全监范围内将孙某某基本情况及提请假释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10月25日至10月31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孙某某提请假释建议移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2022年11月22日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孙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你监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2022年11月24日,监狱长办公会经研究决定对孙某某提请假释。监狱邀请检察机关人员列席会议并对会议过程及结果进行全程监督,检察机关未提出异议。
2022年11月26日,平遥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呈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孙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孙某某犯罪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及孙某某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监管条件等因素,孙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2022年12月18日作出刑事裁定,对孙某某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23年11月29日止。
刑事裁定书于2022年12月21日送达罪犯孙某某。